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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廣告被戴上“緊箍咒”

  • 發佈時間:2015-11-05 06:37:12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井惠群 本報記者巴家偉

  近年來,保健食品廣告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已如影隨形,而這一領域因利潤空間大、市場準入門檻低、廣告見效快,日益成為虛假違法廣告的“重災區”,嚴重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財産利益,且屢禁不止。市工商局去年抽查監測保健食品廣告結果表明,行業嚴重違法率達9.54%。隨著新《廣告法》的實施,增加了多項規範保健食品廣告的條款,違法行為明顯得以遏制。國家工商總局今年9月份監測結果顯示,我市保健食品廣告的違法率為零。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適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産生任何危害。新法第十七條明確要求,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産生混淆的用語。在第十八條中,更直接明確了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若違反上述規定,新法第五十八條明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此外,新法還在第十九條、四十條、四十六條等處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規制。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保健食品廣告。讓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廣告有了明確的監督和查處依據。第四十條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第四十六條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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