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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投資金花茶血本無歸 男子吸資數百萬獲刑4年

  • 發佈時間:2015-11-02 15:03:3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投資50萬元入股享受100萬元待遇……”聽此誘人宣傳,數位老人每人投資數十萬至百萬,結果血本無歸。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男子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張某于2006年接觸到廣西合浦的金花茶産品,覺得有利潤空間,10月遂註冊公司打算經營金花茶,並與廣西一家金花茶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交30萬定金買金花茶。因苦於無經營資金,張某想到通過高額回報方式誇大宣傳,向社會吸收資金。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間,張某通過口口相傳,公開宣傳“投資50萬元入股享受100萬元待遇”,“每月給1萬工資,年底享受20%分紅”。

  52歲的劉某是受害人之一,他實地考察張某的公司後,與張某簽合同,並繳納50萬元投資款,後把該項目介紹給李某、王某。後52歲的李某投資100萬元,58歲的王某投資50萬元,其他人也有投資。

  但生意不順,張某沒能開設自己的茶樓,向北京數家茶樓推銷金花茶産品,也無人購買。他還因違約給金花茶公司造成損失,對方要求他履行合同並賠償。同時,投資人開始催促給付收益……起初,張某以工資等名義返還劉某3萬元,還李某11.4萬元,後因無力給付投資收益及本金,便於2008年跑到北京十渡山裏居住躲債。投資人報案後,張某于去年7月被抓獲。

  法庭上,公訴人指控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某對所有投資人表示歉疚,並直言“從生意失敗之日起就心懷忐忑,現在反倒是個解脫”。其辯護人提出張某所收錢都是公司股東投的,不屬社會不特定對象,是民間糾紛,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此,法院認為張某是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且投資人都是通過朋友介紹得知該投資項目,該資訊傳播是在張某明示或默示下,屬向社會公開宣傳,加盟、入股、借款等方式均為吸收資金手段。張某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鋻於張某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從輕處罰;但涉案投資款絕大部分未能退賠,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巨大,因此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

  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特別是老年人,對於過高投資回報項目需格外謹慎,最好與子女等人商議。從近年來的審判實踐看,老年人是被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的重災區。此類案件被告人往往許以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回報率,但最終無法收回全部投資款。(林靖?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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