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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火起來,更要管起來

  • 發佈時間:2015-11-02 05:49:1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2011年的萌芽期到2014年的爆發期,火起來的“微商”正逐步走向行業規範化。據預測,今年移動購物在整體網上零售中所佔比例預計將達40%。

  作為一種社會化的移動電子商務模式,“微商”始於朋友圈,逐步擴展到QQ空間、微網志、易信、來往、陌陌、部落格、論壇等網路社交空間。自2013年開始,微商生態圈逐漸形成,包括微品、微店、微商團隊、微商平臺、微服務,並且擴展到微商業模式、微創業等。

  “隨著電子商務行業呈現出移動化、模組化、碎片化三大發展方向,相應形成了微商的三類模式。”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楊樂認為,這三類微商首先是移動化電商,包括手機淘寶、手機京東等,以及最近新興的口袋購物等獨立的APP應用;其次是模組化電商,是除了傳統電商公司自己開發的獨立移動應用外,其他的移動APP應用(如打車軟體、影評軟體等)中嵌入電商模組,如“微信小店”、新浪微網志中的“微賣”等;第三類是碎片化電商,這類電商呈現出充分碎片化狀態,從貨品展示、溝通、支付到物流的交易各環節,用戶可以充分利用各類工具(網際網路工具或傳統工具),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自由組合,最終完成整個交易行為。

  截至今年1季度,微商行業從業人數已經達到1007萬人,市場規模達到960億元。中國資訊經濟學會《微信對社會經濟影響力研究報告》描述稱,2014年微信對資訊消費的拉動達到952億元,估算對就業的拉動達到1007萬人。

  微商迅猛發展的同時,監管難題也隨之凸顯。《2015中國微商發展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整個微商體系機制尚未完全建立,仍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問題,從售後管理、消費者維權保護機制、第三方數據統計、輿論監督管理、信用體系建立與評估等尚缺乏系統。

  “移動電商的監管要把握好鼓勵創新、最小干預、適度監管、線上線下一致、自律與多元共治等五大原則。”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律與發展研究基地常務副主任薛軍教授認為,移動電商不是虛擬經濟,而是新型業態,作為一種分享經濟,移動電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有力推動消費。

  薛軍同時表示,移動電商具有特殊的交易理念與環境,即特殊的信用保障體制、資訊傳播模式、交易場景。移動電商監管要有針對性,以事中事後監督為主,減少以審批准入為主的事前監管,以過程監督為基礎。這就要運用大數據的現代監管手段和技術,明確平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國家工商總局今年年初公佈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類型進行了全面歸納,明確規定了兩大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其實,這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微商中同樣存在。

  對此,楊樂指出,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明晰經營者、消費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具體權利職責外,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和碎片化工具提供者,作為微商中的重要主體,亦應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發揮重要作用。由於兩類服務提供者主體性質的不相同,其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

  “碎片化電商模式涉及的多種工具提供者也應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楊樂分析,移動化、模組化電商中的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應承擔網路交易平臺的責任,按照新消保法的規定,責任不容回避。

  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只規定了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並未就碎片化工具提供者的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對此,楊樂建議,碎片化的工具提供者應完善用戶風險提示制度,暢通用戶舉報渠道。在對惡意網址進行攔截與提示的同時,碎片化的工具提供者要配合政府部門,探索共建長效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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