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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牛“撿”來的官司

  • 發佈時間:2015-10-30 06:34:5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王雪

  陳老漢撿了一頭“流浪牛”,本以為撿到個大便宜,沒想到在賣牛過程中,牛卻受驚傷人,害得自己攤上了一場錯綜複雜的“牛官司”……

  【案情】

  老漢撿牛賣掉不想牛卻傷人

  去年10月3日,家住北京市密雲縣河南寨鎮某村的陳老漢遛彎時在村頭高速公路旁看到一頭牛無人看管,便將牛牽回家,並找到村委會幫忙聯繫失主。一個月後,尋主未果,他便將牛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同村的陳春秋。

  當天,由於身上沒帶那麼多錢,陳春秋便讓陳老漢一同去他家裏取錢。一路上,陳春秋牽著牛走在前面,陳老漢跟在後面,不料,眼看快到陳春秋家門口了,牛卻突然受驚,調頭橫衝直撞地跑向村口。兩人緊追其後,邊跑邊大聲吆喝,希望有人幫著攔一下。此時,正在家門口收糧食的王福旺夫婦,遠遠見牛跑來,便放下手中的活兒,拿起鐵鍬幫忙攔牛,沒想到牛不僅沒被攔住,反而衝進了他們家的院子裏,好一陣折騰之後,牛才跑出來,而此時王福旺家已是一片狼藉,在裏屋休息的王福旺的父親也被撞碎的玻璃窗嚴重扎傷。陳春秋見狀,立即和王福旺夫婦一起將老人送往醫院,陳老漢則跑去追牛。到了醫院,陳春秋念著王福旺夫婦幫忙的好,交了醫藥費1.2萬元。陳老漢追上牛後,想到陳春秋跟著去了醫院,便把牛又領回了家。

  就這樣,原本定好的買賣一下子黃了。不僅如此,由於王福旺的父親住院期間接受了足部縫合手術等治療,花費了不少醫療費,出院後便將陳老漢和陳春秋告上法庭,要求兩人賠償醫療費等共計6萬餘元。

  庭審時,陳老漢説已將牛賣給陳春秋,而且牛也交到他手上,此時發生牛傷人的意外應由陳春秋承擔責任。陳春秋則認為自己雖是買牛人,但還沒有交付買牛款,買賣並沒有完成,在此期間發生意外,他和陳老漢都有責任,既然自己已經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剩下的部分,就應由陳老漢承擔。此外,王福旺的父親之所以受傷,是王福旺夫婦幫助攔牛過程中失誤,將牛轟進自家造成,他們也有責任。聽了陳春秋的辯護,王福旺的父親憤憤不平,他説自己的兒子兒媳幫忙攔牛是做好事,不應承擔責任。

  【説法】

  賣牛買牛轟牛三方皆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物權法》第109條、110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陳老漢作為牛的拾得者,負有通知牛的主人領取或是將牛交送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義務。而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並不是國家機關,不具有處分牛的權利。因此,在牛被主人或有關部門領取以前,陳老漢負有妥善保管牛的義務。

  同時,《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也就是説,即便牛最後沒有找到主人,陳老漢也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權,更無權將牛賣掉。因此,陳老漢認為按照《合同法》第142條關於“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的規定,既然他已將牛交至陳春秋手中,在此期間發生意外,責任由陳春秋承擔的説法是不成立的,因為他根本就不是牛的所有權人,買賣牛的合同自然也就無效,因此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因此,牛在交還主人或交到有關部門之前受驚傷人,陳老漢作為法定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此外,陳春秋在牽牛回家的過程中就成為牛的臨時管理人,牛受驚逃走,他也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王福旺夫婦在幫助攔牛的過程中,對牛的跑向估計錯誤,誤將牛轟進自家,致使父親受傷,也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但因其父在起訴時並未將兒子兒媳作為被告追究責任,故對屬於王福旺夫婦應承擔的責任不予判決。遂最終判決陳春秋除已給付的1.2萬元醫藥費外,再賠償王福旺的父親2500元,陳老漢賠償王福旺父親醫藥費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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