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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不應是“紙老虎”

  • 發佈時間:2015-10-28 08:31:1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吳學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對外通報,食藥監總局近期抽檢7類食品841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822批次,不合格樣品19批次。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産品,企業所在地食藥監管部門正按照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生産經營企業及時採取下架、召回等措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此前公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在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方面,《辦法》明確,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産經營;産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停止生産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此前,國家食藥監總局公佈了13批次不合格的嬰幼兒輔助食品,公眾熟知的法國漢臣氏集團旗下“漢臣氏”品牌有兩批次米粉因維生素D含量不足等問題而上黑榜。漢臣氏(瀋陽)兒童製品有限公司是法國漢臣氏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隨後漢臣氏集團官網挂出對米粉問題做出情況説明,稱對這兩個品種的兩批次所有産品進行了下架和召回,並在省食藥監局進行了召回産品的備案。

  長期以來,對於食品的保質期,我國沒有統一規定;對於過期食品的處理辦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態蔓延惡化,避免導致更多傷害,另一方面也給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體現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標誌著食品召回制度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其維護食品安全的“利劍”作用值得期待。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將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對於前者,食品生産者應在知悉相關風險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對於一般召回,食品生産者應在知悉相關風險後7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並同時實施召回。

  其實,早在2007年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就有問題食品“主動召回”的條款,但在現實的執行情況中卻不盡如人意。去年上海福喜身陷“過期肉”事件,繼而又被曝對食材篡改生産日期。由此可見,如何確保制度執行得力,落實到位,仍是一道難題。

  儘管食品召回制度的實施,能夠給食品企業施加壓力,使他們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但在成本、利潤等諸多因素權衡下,難免會有的企業鋌而走險,如有的企業故意拖上一段時間,等問題食品“被消費者吃進肚子裏”再行動,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輕,執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有鋻於此,在監管方面上,應打好“組合拳”,確保食品召回制卓有成效。一方面,要以防控篡改食品生産日期為重點,探索建立食品生産日期監督和專業化的問題食品召回處理機制,完善違法食品“黑名單”制度。另一方面,召回是一把雙刃劍,會帶來聲譽、財務等方面的風險,如何讓企業主動召回,讓食品召回不“難為情”,既需要通過宣傳教育、設立食品召回責任保險等措施,讓生産經營者學會“自律”,更需要儘快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強化政府監管,對食品生産者形成有效的“他律”,唯其如此,食品召回才不會成為停留在紙面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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