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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依法開展專項核查

  • 發佈時間:2015-10-24 11:1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再次作出通報,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投資人的相關訴求作出回應。

  通報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昆明泛亞有色”)出現風險以來,雲南省人民政府已責成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級相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昆明泛亞有色是否涉嫌違法違規的問題開展了大量調查核查工作。關於部分投資人提出“泛亞詐騙、立案徹查”的訴求,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級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積極調查核實,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進程。

  關於投資人反映“泛亞詐騙”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與“詐騙”相關的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到昆明泛亞有色而言,判斷其是否構成“詐騙”重點應關注以下要點:核查其是否虛構了交易項目、是否虛構了各交易主體、是否隱瞞了真實情況;核查匯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其是否以交易所為主體籌集資金,是否形成資金池並能實際控制;是否能提供清晰的資金流向,是否對籌集的資金形成了事實上的非法佔有等情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昆明泛亞有色經營行為是否涉嫌“詐騙”正在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分析。

  關於投資人提出“立案徹查”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被害人有權就侵犯其人身、財産安全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第1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對昆明泛亞有色是否“立案徹查”將嚴格依法辦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級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昆明泛亞有色出現風險後即組織專門工作班子,著手摸清風險底數,迅速開展專項核查工作。昆明泛亞有色開設于全國16家銀行的有關賬戶交易資訊及資金情況將於近期核查完畢,昆明泛亞有色交易系統原始交易數據的還原工作也正在加快進行,將有助於查清投資人資金去向和市場各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在督促昆明泛亞有色提供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資金和貨物專項審計報告的同時,加強對倉儲貨物的監控管理,有助於掌握倉儲貨物的真實情況;對昆明泛亞有色生産商、批發商、交易商和授權服務機構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將有助於理清昆明泛亞有色與市場各相關方的法律關係責任。

  在完成全面調查核實、摸清風險底數之後,將組織經濟界、法律界和市場專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昆明泛亞有色經營行為性質依法準確定性。鋻於昆明泛亞有色涉及資金和貨物量大面廣,調查核實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強,事關眾多投資人切身利益,既要快速準確、嚴謹,更要經得起歷史和事實的檢驗。因此,準確查清相關情況和依法準確定性尚需時日,相關進展情況將及時公開。希望投資人保持耐心、冷靜對待、理性行為,政府將給投資人和市場各方一個合法公正合理的答覆,共同努力推進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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