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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起投資者訴“光大烏龍指”案件一審在滬裁判 獲賠66萬餘元

  • 發佈時間:2015-10-23 20:1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上海10月23日電 (李姝徵 梁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9月30日對首批8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後,于23日下午3時,對第二批23起同類案件作出一審裁判。

  在本批23起一審案件中,5件案件投資者申請撤訴,經法院審查裁定予以准許。法院對其餘18件案件分別作出了判決,支援了投資者共計6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的賠償款。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在當日下午13時開市後,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至14時22分才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此事件引起外界高度關注,被稱為“光大烏龍指”。

  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事件發生後,光大策略投資部負責人、“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會。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衝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

  在因果關係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係。法院認為,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至於損失計算,上海二中院則認為,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另悉,當日14時,上海二中院還對另外31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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