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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關係如何建立 勞動權益如何保障——聚焦出租汽車行業勞動關係

  • 發佈時間:2015-10-22 13:41:54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準確界定企業與駕駛員的勞動關係,充分保障駕駛員權益,是整個出租汽車行業和諧穩定發展的基礎,也是改革的關鍵點之一。《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指出,“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明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雙方明確的勞動關係,相關的社保、工資待遇等也需要明確的保障。這一表述受到多方熱議,究竟該如何界定企業與駕駛員之間的關係?

  如何界定網約車平臺與駕駛員的勞動關係,在國際上是爭議焦點

  面對網約車這種新業態,世界各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認定,且大多還處在爭議中。

  美國共和黨和民主黨兩大政治勢力,在這一議題上爭鋒相對。民主黨2016年總統候選人希拉裏強烈反對“專車”,認為其用工模式令人擔憂,而且放任下去將損害長遠的經濟發展。希拉裏為此還公開表示,未來一旦當選總統,她將嚴厲打擊把員工當承包商加以剝削的不良商人。雖然希拉裏也承認Uber這類運營模式可以為經濟注入創新動力,但也認定其會對從業者正當權益保護帶來嚴峻考驗。而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傑布·布希則公開表示支援Uber模式。

  美國相關的訴訟案例更為激烈。2014年9月,美國加州一位Uber司機將Uber告上勞動仲裁委員會,向Uber要求作為其員工應得的保險、燃油費報銷等權益。在這起勞動糾紛中,Uber堅持認為自己是中立的技術平臺,僅僅設法使司機和乘客進行打車服務交易。但加州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Uber參與到網約車業務運營的方方面面,司機們必須提供個人的銀行賬號資訊、住址資訊及社保賬號,必須通過Uber的背景調查和車輛管理調查,乘客需要為服務向Uber支付相應的費用。更關鍵的是,Uber向司機提供工作所必需的iphone手機及應用程式,如果沒有這些,司機將不能進行工作。

  基於以上因素,加州勞動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Uber與加入其平臺的司機是雇傭的全職員工關係,而不是Uber所稱的個人承包商,Uber需要向該司機支付相應的工資、保險及滯納金。

  而另一起勞動糾紛案例,或許將動搖到Uber發展的根本。2013年,三位Uber司機向美國舊金山聯邦法院起訴Uber,稱他們是Uber的員工而非承包商,後者應為其報銷包括燃油費和車輛維修費在內的相關費用。在長期聽證後,今年9月,美國舊金山聯邦法院法官Edward Chen作出裁決,指出Uber司機可以作為一個集體,就他們是獨立承包商還是公司員工的問題起訴Uber。

  單就加州來説,集體訴訟將覆蓋超過16萬名Uber司機。在此前類似的“聯邦快遞集體訴訟案”中,聯邦快遞與原告的和解賠償金達到2.28億美元,但原告僅僅是2000人的規模。如果將此放大到16萬人,對Uber這樣被資本熱捧的公司來説,恐怕也是不能承受之重。

  這兩個案例聯合來看,由於勞動關係界定這一關鍵問題,Uber將面臨重大危機。有業內專家指出,如果Uber在加州敗訴,美國其他州將會仿傚,可能對Uber帶來顛覆式打擊。

  而首個在全國範圍內“封殺”Uber的德國,其法院判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Uber和加入其平臺的司機之間勞動關係不明確。同樣在英國、法國、西班牙,因為勞動關係問題所引發的勞動仲裁乃至訴訟案也不少。

  《管理辦法》中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面對網約車平臺企業,網約車駕駛員和傳統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一樣是弱勢群體。保護弱者,約束強者,需要有相關的法規保障弱者的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城市中心規劃院資訊室主任姜鵬認為,當前網約車平臺與接入司機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方面存在重大隱患。從實際服務過程來看,網約車平臺與加入平臺的駕駛員之間有實質的勞動關係,但當前絕大多數駕駛員和平臺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相關的社保、勞動補貼等權益缺乏保障,而在遇到與平臺的爭議乃至糾紛時,往往處於不利境地。長沙“專車”司機李華曾向媒體細細曬出自己開“專車”一個月的收支單,雖然每月有近5000元的收入,但是工作時長、勞動強度並不比傳統的巡遊出租汽車少多少。“我現在開的車是租賃公司的,自己和‘專車’平臺只是勞務派遣關係,並沒有勞動合同,社保等全靠我自己交,算來算去其實還不如去開出租汽車。”他説。

  而一些糾紛案例,也讓網約車平臺駕駛員權益保障的問題凸顯出來。4月28日,近百名某品牌“專車”司機聚集在上海公司總部樓下,對勞動關係及薪酬制度不滿:“不僅沒有社保和養老金,還要實行末位淘汰制度,每週按營業額淘汰10%,這讓生活也太沒保證了。”“專車”司機吳先生説。無奈之下,“專車”司機只好以罷工進行對抗。

  而更多的網約車駕駛員在面對不公正待遇時,只能通過網路、微信等平臺去“吐槽”,有的抱怨平臺隨意調整“份子錢”,有的抱怨收入不能及時轉入個人賬戶,有的則抱怨平臺對每天的接單數要求越來越高,很難完成接單量。這些都有賴於明確的契約關係作為保障。

  有業內專家指出,此次改革中強調“勞動合同”,也是對傳統巡遊出租汽車模式中勞動關係不夠明確的修正。在傳統巡遊出租汽車領域,交通管理部門一直鼓勵公司化、集約化、規模化的經營模式,努力推動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由於歷史原因,部分地區的部分企業並未與駕駛員簽訂明確的勞動合同,致使駕駛員在相關的權益主張時處於弱勢地位,相關的糾紛案例也時有發生。在此次改革中,《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網約車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吸取傳統出租汽車經營模式弊端的“教訓”,未雨綢繆,用這一頂層設計來規避未來網約車模式可能引發的勞動糾紛。

  在新形勢下如何界定網約車平臺與駕駛員的勞動關係,需要匯集各方智慧創新解決

  也有人指出,在網約車這種新業態下,傳統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一定能完全匹配。當前市場上主要的網約車平臺模式差別非常大,有自購車輛、自聘駕駛員的重資産型平臺,有無車輛、沒有固定駕駛員的輕資産型平臺,也有介於兩者之間的平臺。而在一家網約車平台中,與駕駛員的關係也有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勞務派遣、臨時接單等多種類型。如何創新勞動關係,既能保障駕駛員權益,又能充分發揮新業態的優勢,需要匯集各界智慧。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李燕霞認為,目前《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關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網約車平臺與駕駛員之間的勞動關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駕駛員作為勞動者,相較網約車平臺而言,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督促網約車平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如能落實,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好處:

  第一,簽訂勞動合同是駕駛員行使勞動權的重要保障。駕駛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網約車平臺作為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並保障其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各種勞動權利。

  第二,勞動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這樣,就可以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減少用工矛盾。

  第三,網約車平臺作為用人單位享有依法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自主權。駕駛員能進能出,可以促進駕駛員合理流動,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必須遵守其所在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有利於鞏固勞動紀律,便於平臺對駕駛員實行管理,實現優勝劣汰。

  但李燕霞也認為,有別於一般行業,網約車具有特殊的經營服務特點,對於其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在世界其他國家暫時沒有統一認識。“目前《管理辦法》尚在徵求意見階段,需要匯集各方智慧共同完善,也歡迎社會各界和相關專家學者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更好地界定網約車平臺與駕駛員的權責關係,更好保障駕駛員權益。”她説。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客運管理處處長蘇奎認為,在網約車模式中,勞動關係問題非常關鍵。“我國本身對勞動關係的規範處於不斷完善中。在網約車這種新業態的勞動關係問題上,是不是也可以考慮觀察一下,可以有更大的靈活性以適應新業態的發展。也不一定要制定比發達國家更嚴的規範,起碼留一定的靈活性。”他説。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建議,面對網約車這種新業態帶來的衝擊,除了在關鍵環節的監管、規範外,還應當創新勞動合同形式和保險産品,在規範中發揮好新業態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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