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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包”駕駛員詭計敗露醉酒駕駛害人害己

  • 發佈時間:2015-10-19 02:29:46  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繼續深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提升社會公眾的金融知識水準,增強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2015年度“金融知識普及月”如約而至三秦大地。作為普及月中的重要環節,本報聯合陜西省保險行業協會,從近期發生的一系列涉保案件中,精心篩選出四則最具代表性的個案,通過專欄形式以案説法,鮮活生動地將一條條保險類金融法律法規送到您身邊、心中。

  2015年4月8日淩晨,某保險公司報案中心接到電話報案,稱該保險公司承保的標的車輛在寶雞市金臺區某路發生單方碰撞事故。

  經保險公司現場勘察確認,標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撞上路邊綠化樹,導致車體前部損壞嚴重,綠化樹由根部折斷。現場報案駕駛員狀態正常,無明顯外傷。此異常情況引起現場勘察人員注意,立即向保險公司進行上報,並要求客戶向交警部門報案。

  經後期保險公司詢查,以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詳盡調查,現場駕駛員在大量有力證據面前承認了事實真相:本次事故存在酒駕調包事實。原來,標的車實際駕駛人員陳某在出險當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結束後駕駛車輛回家,因深夜路上車輛較少,聚會地點距離居住地較近,陳某心存僥倖醉酒駕車,不料回家途中出險。事故發生時因車速較快,碰撞力度猛烈,陳某手臂及面部受傷。事故發生後,陳某因知道自己的醉駕行為違法,便聯繫其朋友姚某來事故現場頂替其向保險公司報案。陳某對此次事故自認為安排得天衣無縫,但在保險公司查勘員及公安交警的詢問時漏洞百齣,最終在事實面前認罪服法。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對事故肇事者陳某因涉及飲酒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暫扣機動車行駛證6個月,吊銷駕證,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的處罰決定;同時,對陳某因醉酒駕車移送審查起訴。後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陳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2000元。

  案件點評

  1.從本案可以看出,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對商業保險詐騙及醉酒駕駛的法律後果認識不清,且存在僥倖心理,放任自己的行為,以致釀成悲劇。2.行為人在調換駕駛員後向保險公司及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偽造現場證據,騙保目的非常明確。其醉酒駕車行為違反了刑法中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規定,騙保行為違反了《刑法》中關於保險詐騙罪的規定。3.保險公司縝密調查,反應迅速,並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及時彙報。使案件得以迅速偵破,降低了承保風險。

  法律解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行駛證,並處罰款。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産。 記者 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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