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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免審批但不免管理

  • 發佈時間:2015-10-20 10:25:3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機構,取消免稅審核批准工作程式,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個申報期內,將備案材料送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備案。

  取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是國家稅務總局清理取消的57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之一。這項舉措將進一步方便信用擔保機構辦理免稅備案,引導其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融資服務,幫助中小企業擺脫貸款難融資難困境。

  8月13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同時符合“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等6個條件,才可享受免稅並納入備案管理。《通知》還明確具體免稅備案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另行發佈。

  免稅免審批不是免管理。既要做好簡政放權的“減法”,也要做好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加法”。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公告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具體程式、提交的材料、應履行的義務等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個申報期內,應將備案材料送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備案,免稅期間備案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再進行備案;納稅人享受免稅的有關條件發生變化後,仍符合免稅條件可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申報期向上述部門進行變更備案,變化後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備案材料包括免稅的項目、依據、範圍、期限等,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複印件,免稅備案登記表。公告規定,納稅人應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並完整保存相關資料。如納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則不能繼續享受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公告明確,此前已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的擔保機構,不再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其經營情況如發生改變,應再次區分是否符合免稅政策並相應辦理免稅備案或停止享受優惠。

  稅收優惠備案管理的實行,在為納稅人提供便利的同時,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將對提高政策執行效率、防範稅收管理風險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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