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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有瑕疵不予懲罰性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0-19 08:29:30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蘇網

  10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開始實施。新法中最受關注的規定,莫過於“法定情形的食品標簽或説明書瑕疵可免予行政處罰,免予加倍賠償”這一條。現在,符合法定情形的食品標簽説明書瑕疵,僅責令改正而不能直接處罰。條件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這也就意味著,食品標簽瑕疵未來將不再成為讓商場、超市頭疼的問題。

  “新《食品安全法》中關於標簽瑕疵的這條新規定,對我們超市來説確實是個巨大的利好,以前我們遇到的99%的索賠,都是有關食品標簽和説明書。”蘇果超市品質管理部執行總監田海峰説。

  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對生産經營標簽説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行為設定了較重的行政處罰;第九十六條對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賦予消費者十倍求償權。隨著新法的出臺,超市經營者終於可以松一口氣,他們終於不用再為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標簽瑕疵埋單。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説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這也就意味著,符合法定情形的食品標簽説明書瑕疵,僅責令改正而不能直接處罰,但條件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這兩條規定,對於超市來説絕對是一個利好。

  之所以將新《食品安全法》稱之為“史上最嚴”,是因為新法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除了要求直接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10倍價款,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如果不足1000元的最低賠償1000元。而在舊法中,賠償的最低金額只有500元。保底賠償翻了一番,無疑會促使超市把食品安全關當做頭等大事。

  “新法對食品安全的懲處和問責越來越嚴了,保底賠償上升到了1000元,這就意味著一旦出事,超市的損失就大了。”田海峰説。目前,像蘇果這樣的大型連鎖超市,大多是採用統一配貨的方式,對於生産廠家、生産日期等貨源資訊都可追溯。超市本身也會對商品進行抽檢,同時,超市方面也會定期對各門店的商品進行品質檢查,每個超市也有自己的質檢員。從流程上看,蘇果超市的食品安全關已經把得很嚴,但誰也不敢保證一點問題都不會出。“100%安全可能還做不到,但現在的超市都把食品安全作為高壓線,如果是正常的投訴,我們肯定會積極處理。”田海峰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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