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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各項建設

  • 發佈時間:2015-10-19 08:29:24  來源:雲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王淑娟)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獨資、合資、聯營、租賃、捐贈等途徑,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委託運營、債轉股等多種方式,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在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方針,保障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意見》旨在破解農田水利 “最後一公里”的瓶頸制約。明確支援農民群眾、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各類企業等投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形成農田水利設施多元化投資新格局。與此同時,全面放開和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多種方式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對於新建且基本無經營性收入的純公益性農田水利工程,以政府投入建設為主,或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建立項目收益或平衡補償機制;對於投資較大、回收期較長但能“保本微利”的新建準公益性項目,政府通過建立投資、補貼與價格協同等機制,為投資人獲得合理回報創造條件,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委託運營等方式參與建設、運營和管理;對於新建經營性項目,大力推進市場化運作,採取招商、股權投資等方式,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和管理;對於已建設施,通過拍賣、租賃、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運營和管理。

  《意見》規範了項目實施程式,要求及時向社會發佈項目公告和有關資訊,依法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擇優確定投資經營主體,項目前期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與國有、集體投資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設附加條件。項目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産權。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的,根據投資比例進行股權配置和産權劃分,政府投入比例不高於40%的,政府只佔相應産權,不參與收益分配。

  在農業用水價格上,社會資本建設、運營和管理的農田水利設施供水依法收取水費,供水價格原則上由市場形成。國有水庫工程供水水價由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終端用水實行定額用水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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