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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沒能如期驗收 開發商拿上一期手續欺騙交房

  • 發佈時間:2015-10-13 13:25:00  來源:重慶晚報  作者:唐中明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房沒能如期驗收 開發商拿上一期手續欺騙交房

  昨日,市四中院發佈商品房買賣典型案例,主要是逾期辦證、逾期交房和解除合同三類。民一庭副庭長譚中宜對案例進行解讀,並提醒大家買房時不要被宣傳所誘惑,要買手續齊全的房屋。

  典型案例 1

  經適房變身商品房

  開發商違約想賴賬

  案情:2009年11月,余某買下某小區兩間門面,總房款9萬餘元,當時開發商並未向他告知該房係經濟適用房。合同約定,開發商在2010年9月30日前辦好房産證,可直到2013年7月11日産權證才辦下來,為此余某告到法院。

  開發商稱,該房係經濟適用房,余某無資格購買,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應當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法院審理後查明,開發商已在2012年11月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土地性質已由劃撥轉變為出讓。市四中院最終調解結案,由開發商支付違約金5萬元。

  以案釋法:經濟適用房在開發、建設上要享受優惠政策及土地使用的優勢,為此少數開發商便隱瞞事實,將經濟適用房作為一般商品房出售,從而謀取鉅額利潤。這樣的合同應該視為無效。

  但在該案中,開發商以明顯高於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將門面出售給余某,隨後繳納了土地出讓金,那麼余某所購買的房屋就是普通意義上的商品房。因此,不應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典型案例2

  逾期交房超過30日

  遭判退房和給違約金

  案情:2013年8月,宿某預購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1萬餘元,2014年1月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當年5月1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超過30日,宿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到了交房期限,宿某多次催問,開發商也未能如期交房。隨後房價下跌,宿某起訴。開發商認為,不能按期交房是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不同意退款和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延期交房已超過30日,為此判決解除雙方購房合同,開發商返還宿某已付房款37萬餘元及付利息,並支付違約金1.8萬餘元。

  以案釋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開發商對房地産所處地區的氣候條件可能對施工及交付造成的影響,應有預見,應在工期上有相應安排,確保房屋能按期交付,加之無證據證明該樓盤施工期間雨日天氣、降雨量等與往年相比有重大變化,以至於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因此,開發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其責任。

  典型案例3

  二期房未如期驗收

  拿一期房手續敷衍

  案情:2010年9月冉某購買某樓盤二期房屋一套,合同約定2011年12月10日前交房。然而,開發商在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情況下,將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的複製件,粘貼到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上,于2011年12月10日隨房屋一同交付給冉某。

  經有關部門核查,該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為2012年5月28日。冉某認為開發商欺騙交房,訴至法院。

  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開發商部分違約,判決開發商承擔80%的違約責任,支付冉某違約金1.4萬餘元。

  以案釋法:雖然該房最後通過了竣工驗收,房屋品質也合格,並且遲延登記並未實際影響購房人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這種欺詐交房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因此,法院判決開發商部分違約。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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