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測擺“烏龍”背後:被玩壞了的復檢怎麼破?
- 發佈時間:2015-10-13 07:1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初檢不合格、復檢又合格,屢屢發生的食品檢測“烏龍門”,儼然已成為涉事企業的模板化解釋流程。食品檢測機構之間互相矛盾的結論,也在挑戰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從2012年起的三年之間,食品界已接連出現過7起初檢、復檢結果互相矛盾的“烏龍門”,如輝山乳業硫氰酸鈉事件、海南椰島“偉哥門”等,均是初檢被認定不合格遭處罰或警告,但企業很快又拿出復檢合格報告自證清白,無一不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
層出不窮的“烏龍門”背後,隱藏著對復檢申請時間、復檢機構的資格、復檢結果有效性的諸多疑問。
專家指出,大多數企業自行採樣委託第三方機構檢測得到的復檢合格結論,程式是違規的,並不具備推翻初檢結論的法律效應。對初檢、復檢程式和結論存在的重重矛盾問題,業內人士建議,可採用AB對照式兜底復檢、初檢復檢機構共同參與等辦法,來確保食品檢測結果的公正中立。
疑問1
復檢申請時間多久?
時間期限只有5天 企業多稱未收到通知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在7起“烏龍”事件中,只有3家企業稱接到了初檢通知,有3家企業均聲稱未接到通知,導致超過了復檢時間,1家未明確告知。
2015年7月,國家食藥監總局發佈69種保健酒配製酒違法添加通告。其中海南椰島集團的鹿龜酒,涉嫌違法添加他達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紅地那非。抽樣資料顯示,2014年11月,這是四川綿陽市食藥監局在解放街互惠超市,對標稱海南椰島鹿龜酒(批號20131024)抽查檢驗的。
“事發至今,公司一直沒收到綿陽市食藥監局送達的告知書,導致企業無法履行確認樣品和在時效期內申請復檢的權利。”海南椰島董秘辦公室人士對新京報記者稱,直至今年3月11日,才收到互惠超市經銷商轉送的《檢驗結果告知書》。3月12日通過經銷商向綿陽市食藥監局提交了一份陳述,明確提出“申請對涉及的送檢樣品進行確認,確認後再重新檢驗”,但對方以超過時效為由未准許。
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可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並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得出復檢結論。“逾期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等情形,不得復檢。
從收到初檢不合格到重新復檢,留有5天的時間窗供企業申請復檢。一位地方食藥監檢測人士説,抽檢不合格後的結果會層層上報,最後統一通報,這期間也給企業留出了申請復檢的期限。
但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涉事企業中,多數均稱未能直接收到通知,而是由當地超市、經銷商轉送而來。近期硫氰酸鈉事件,輝山乳業就指出,河北省食藥監局存在未通知企業、檢測程式違規等四大問題,導致輝山無法申請復檢。
不過,一家曾在上海多次參與食藥監局執法抽檢的資深人士説,如果抽檢出不合格産品,一般會直接通知被抽檢單位、生産單位、抽檢執行監管這三個單位。
對於多個廠商未收到通知的説法,該人士認為,“不存在因機構不發通知,導致生産單位收不到或很晚才收到通知的情況。最大的原因還是企業內部資訊交流不暢。我們此前也跟企業聯繫過,發現許多生産企業本身存在過多問題,比如內部管理混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流通環節的被抽檢方如超市、經銷商等單位也有告知生産廠家的義務和責任,“監管部門應第一時間在網上公示,盡到共同通知生産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疑問2
復檢誰來檢?
企業自行採樣復檢並不合規
對申請復檢、選擇復檢機構的程式,我國現行法規是給出了界定的。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指出,有異議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可自收到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起5個工作日內,從已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選擇復檢機構,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這就是説,企業須到國家指定的食品復檢機構復檢。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從2011年起到2013年期間,國家認監委先後發佈了兩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共136家,包括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所、國家食品品質安全監督檢驗中心等國字號機構,以及地方省級質監檢測研究院、出入境檢驗檢疫中心等。
但在歷次“烏龍門”事件中,多起涉事企業的送檢樣品和復檢時間未嚴格執行該規定,復檢機構也並非全在上述規定名錄中。
2013年,山東福膠被江西九江藥檢所抽檢出水溶物超標,後委託江西省藥檢所復檢並得出合格結論,但這是在時隔一年之後且自行採樣的。
2015年8月,海南椰島鹿龜酒涉嫌非法添加“偉哥”後,委託海南省食品檢測中心、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SGS通標廣州分公司、廣州金域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自行送檢顯示合格。不過,後兩家機構並非名錄上的機構。
2015年9月,輝山乳業被公佈硫氰酸鈉超標後,委託瀋陽食品藥品檢驗所、北京譜尼測試復檢合格。但送檢的為其他批次産品,後者也不是名錄機構。
“目前大多數的所謂復檢合格,在程式上都存在問題。”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員劉清珺表示,只有嚴格執行復檢程式,保證初檢、復檢的檢測樣品一致,才能降低檢測過程中帶來的誤差,並且保證立場中立客觀。“不能説是由企業自己來挑樣品、挑機構,得出個合格産品就可以算復檢合格了。”
疑問3
什麼樣的復檢結果才真正有效?
須調取原檢測封存的樣品
初檢不合格、復檢又合格,這套矛盾的結論,成為涉事企業對公眾的唯一解釋。但這一套並非處處適用——山東福膠集團就在上面栽了大跟頭。
2013年起,山東福膠集團一紙訴狀,兩度將九江食藥監局告上法庭,以復檢合格為由,認為其在2012年抽檢時對福膠的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資料顯示,2012年,九江市藥檢所在九江市醫藥有限公司,對其銷售的山東福膠的阿膠抽樣,發現其性狀不符合規定,水不溶物達到2.6%。據此,九江市食藥監做出處罰,沒收其銷售劣藥違法所得42000元,並處以兩倍罰款84630元。九江市醫藥公司交納罰款後於2013年提起訴訟,要求山東福膠承擔賠償責任。
新京報記者從法院判決書看到,兩次起訴,福膠集團均提交了由濟南市藥檢所和江西省藥檢所做出的檢驗報告,顯示同批次阿膠符合規定。但九江市食藥監認為,福膠兩份檢驗報告所檢測的樣品,並不是由初檢機構的留樣,且其未按法定程式申請復檢,是自行在一年後向江西省藥監局委託送檢。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認為福膠集團委託送檢的結果,不具推翻初檢結果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特別指出,福膠集團兩次所檢測的樣品,並不是九江市食藥監檢驗後的留樣,“故該兩份檢驗結果對本案不具有約束力。”
“企業有復檢的權利,但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式。”劉清珺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規定,企業發起復檢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家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或在國家公佈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選擇,同時原承擔初檢機構送去封存樣品。“樣品必須是原檢測封存樣品,復檢機構必須具有相應資質,這才是正規復檢程式的兩個條件。”
- 爭議
初檢VS復檢
食品初檢和復檢機構存在責任不對等
“食品初檢、復檢結論不一致,頻頻出現‘烏龍’,已經上升到了考驗檢測機構公信力的層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復檢程式“要避免受到人為因素和行政干預影響。”
頻頻發生的食品初檢與復檢的矛盾,在監管部門內部也引起了反思——如果復檢結論有錯誤,初檢機構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資料顯示,2012年3月,張家港保稅區工商局委託昆山市流通領域産品品質檢測中心對紅酒、白酒抽樣檢驗。初檢顯示億家樂經銷的“湯勝”濃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標簽明示值。
之後億家樂公司向保稅區工商局提出復檢,南京某質檢院復檢顯示:復檢樣品酒精度為合格。但初檢機構對復檢結論存疑,又進行了自主再檢驗,其酒精度仍然不合格。
對此,張家港保稅區工商局曾在官網刊發《從一起不合格食品的復檢案探討現行食品復檢程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指出初檢機構只能對復檢結論予以認可,而不能再次提起復檢申請,除非是對復檢機構發起行政訴訟,維權成本太過高昂。
“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是目前存在的最大的問題,也是復檢程式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劉清珺告訴新京報記者,在接受監督部門委託抽檢中,初檢機構往往承擔著更大風險和責任,“做出不合格報告時,初檢機構必然面臨著企業起訴等一系列法律風險。復檢機構卻無需考慮此類問題,並且即便得出完全相反的結果,也相當於最終定論,完全否定了初檢機構的抽樣結果。”
劉俊海則認為,初檢機構面向監督部門和消費者,復檢機構面向企業,“在復檢機構的否定原則面前,初檢機構已淪為弱勢群體。”
- 國外情況
國外食品檢測也鬧過“烏龍”
食品檢測的“烏龍門”不僅在國內頻繁上演,國外其實也不例外。
2013年,紐西蘭恒天然集團宣佈在生産的濃縮乳清蛋白粉中檢出肉毒桿菌,達能、娃哈哈、可口可樂、雅培等國際食品巨頭均受波及。
然而,2013年8月28日,紐西蘭初級産業部突然宣佈,進一步檢測結果證實恒天然生産的原料中不含肉毒桿菌。“這是整個紐西蘭的尷尬。”由於恒天然最初委任的檢測機構是紐西蘭政府下屬部門,紐西蘭貿易部部長對這樣的錯誤檢測感到“非常不舒服”。紐西蘭政府隨後發佈對“烏龍”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恒天然及紐西蘭初級産業部在處理中存多處問題。
這一檢測失誤,為恒天然集團及其客戶企業造成巨大損失。法國達能2014年1月將恒天然告上紐西蘭高等法院,稱“烏龍”事件給達能旗下紐迪希亞造成鉅額損失,要求恒天然賠償10億紐西蘭元(約7.1億美元)。但紐西蘭高等法院表示,不支援達能的訴訟,要求企業首先參加2016年2月的仲裁。
新京報記者查詢了解到,在歐美,不少食品的隱患、預警由第三方機構率先發現。這些檢測機構獨立於政府,受法律約束,如果檢測出問題,將面臨復檢和法律制裁。
像美國直接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審核和檢測機制,將常規性檢測交給其認可的認證機構或各州的獨立檢驗中心、實驗室。第三方檢測機構如果在檢測審核中發現存在“對公共衛生的重大風險”時,須立即向FDA報告。
為防止出現弄虛作假,法律規定,食品企業向第三方審核機構或審核員作虛假陳述, 或第三方審核機構向FDA作虛假陳述,可處以罰金和5年以下監禁的刑罰。
- 解決出路
緩解矛盾 可借鑒AB式對照復檢
事實上,針對業界對復檢存在的程式質疑,在今年10月剛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經首次確定了隨機盲選原則,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部門在公佈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這就是説,原先由企業作為復檢申請人,來選擇復檢機構的權利沒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由受理部門隨機盲選,進一步保證復檢機構的中立性。
江蘇工商曾建議AB對照式復檢,制定兜底性規定,建議抽檢部門可在復檢申請人委託復檢的基礎上,由初檢機構另行委託一家復檢機構同時復檢。兩家復檢結果一致的,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果不一致的,另行委託復檢機構復檢,並作為最終檢驗結論。“雖較繁瑣,但可切實保障三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復檢錯誤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復檢機構一定要秉持程式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員劉清珺建議,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之間應互相公開檢驗流程,如果初檢機構認為復檢結論有疑問,“可以公開發出申請,由雙方共同派出檢驗人員,按照同一套操作規範和流程,對原封存樣品進行檢測,進而得出檢測結論。”
B12-B13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李棟 王叔坤 實習生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