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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行政處罰執法的創新

  • 發佈時間:2015-10-13 05:32:2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0月9日至10日,中國證監會連續就11宗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減持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據了解,這是證監會歷史上最大規模的集中公開聽證會,也是其行政處罰執法創新的重要舉措。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通過集中聽證審理某一類相似的涉嫌違法案件,有利於提高執法效率和統一執法尺度。

  首次公開集中聽證

  據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進行集中聽證的11宗涉嫌違法減持案件包括:丹邦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丹邦科技”案、郭洪生涉嫌違法減持“藍英裝備”案、王傳華涉嫌違法減持“陽谷華泰”案、中航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中航黑豹”案、王海鵬和王治軍涉嫌違法減持“美盈森”案、張田涉嫌違法減持“金信諾”案、王明旺涉嫌違法減持“欣旺達”案、天津中商聯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津勸業”案、華仁世紀集團涉嫌違法減持“華仁藥業”案、東兆長泰涉嫌違法減持“涪陵榨菜”案、寧波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維科精華”案等。

  據證監會執法人員介紹,此次聽證與以往有兩點不同:一是聽證會全程向媒體公開;二是首次集中和大規模舉行。

  在聽證會現場,記者了解到,本次聽證會的主要套裝程式括:聽證主持人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證監會就違法減持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和量罰原則統一釋明、由調查人員對案件涉嫌違法事實、法律適用、行政處罰建議等內容進行簡要陳述、當事人對涉嫌違法事實提出申辯意見、由聽證員和調查員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陳述申辯及當事人已事先提交的書面意見內容進行必要的詢問、當事人提出補充陳述申辯意見等。

  “這批案件基本事實都比較清楚,特徵較為類似,均為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法減持等行為。很多違法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對涉嫌減持的具體事實等表示無異議,但對證監會在作出相關處罰時的法律適用條款、處罰尺度大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異議,因此要求聽證並申辯。”證監會執法人員説。

  記者了解到,本批集中聽證的案件中,很多都在半個小時以內結束了聽證,而此前同類案件的聽證往往耗時半天。在聽證環節完成後,證監會執法人員將對當事人申辯理由進行復核,並由證監會最終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本次案件採取公開集中聽證的形式,有助於提高聽證效率和執法透明度,統一處罰尺度。未來我們還將根據強化執法效能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案件採取這種集中聽證的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理。”該執法人員説。

  執行統一裁量尺度

  為確保依法審理、公平公正,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聽證會上,丹邦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丹邦科技”案中,其申辯人表示“減持時有疏忽大意、理解有誤的因素”;王傳華涉嫌違法減持“陽谷華泰”一案中,其申辯人表示“沒有違法的主觀故意,係對法條理解有誤”。

  對此,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違法非主觀故意”等理由並非足夠充分。“我們根據的是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和最終造成的危害後果來判定是否違法,以及對違法行為的量罰幅度。當事人是否故意等主觀因素及相關違法主體主張的‘疏忽大意’、‘理解有誤’等申辯理由,我們會全面了解。是否構成免責的事由,最終還要依法判定。這次行政處罰就是要明確違法與合法的界線,違法必罰,證監會迅速及時地對違法減持行為發聲亮劍,對市場也是一次警示和教育。”

  針對部分申辯人所陳述的“當事人的兄弟、姐妹等減持屬於其他主體的行為,不應該與當事人進行合併計算”等理由,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一致行動人”概念在這批案件中成為焦點。他指出,《證券法》第86條規範的對象,就包括一致行動人,證監會在對外公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部門規章中已經明確界定了一致行動人概念和範圍。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持有的股份,同樣受到違法減持的法律責任追究。

  “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減直接導致控制權的變化,構成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造成影響的重大資訊,出於對中小投資者資訊知情權的保護,其上述增減股份的行為是必須披露的,這也是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體現。”該執法人士説。

  他表示,“假如對一致行動人減持的股份不合併計算的話,會導致大量股東減持股份不需要資訊披露,市場對控制權發生的重大變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對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原則,所以我們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合併計算,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而對於‘一些一致行動人減持在先、另外一些減持在後,只處罰後者是否公平’的問題,我們認為,對一致行動人關係如實申報和資訊披露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作為一致行動人,在減持過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義務,後面的一致行動人應該關注自己的一致行動人此前的減持行為,對特殊注意義務的疏忽並不能構成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理由”。

  此外,在華仁世紀集團涉嫌違法減持“華仁藥業”案中,當事人表示“已經受到青島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王明旺涉嫌違法減持“欣旺達”案的申辯人也提出“已被採取監管措施”等。針對部分申辯人提出的“一事兩罰”的質疑,證監會執法人員予以否認。

  該執法人員表示,“證監會派出機構對部分涉案當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監管職責的體現,既不構成行政處罰,也不影響後續的行政處罰。對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違法減持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證監會必須做出行政處罰,否則就是失職、就是放縱,根本不涉及‘一事二罰’的問題。只要認定的違法事實存在,處罰法律依據充分,證監會就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絕不手軟”。

  酌情考量增持情形

  在嚴格執行裁量尺度的同時,證監會對於一些涉案當事人通過各種途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在處罰時也予以了適當考慮。

  在王傳華涉嫌違法減持“陽谷華泰”案中,當事人超比例減持金額達5328萬元,因此被罰金額為320萬元;而在中航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中航黑豹”案中,中航投資超比例減持金額達7044萬元,因此被處罰180萬元。兩宗案件的超比例減持金額和處罰金額並不對等。

  對此,證監會執法人員解釋稱,中航投資在超比例減持“中航黑豹”後採取了補救措施,又增持了該股票,並且增持股數超過了超比例減持的股票數。“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積極響應我會要求,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對這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行為,我們在審理中依法酌情予以考量。”

  據了解,證監會針對此類情形把握如下三項原則:第一,增持的行為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第二,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為此,證監會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第三,從輕處罰只限于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産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涉案當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從輕處罰的期限,該執法人員表示,將分為兩種情形考慮:一是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於聽證會結束之前提交相關增持證據。二是當事人只陳述申辯但不要求聽證的,應當於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相關增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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