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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項目須進開發區(園區)、工業集中區

  • 發佈時間:2015-10-12 07:33:55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見習記者 鄧妍 本報記者 萬曉霞

  記者日前獲悉,南昌出臺《關於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通知》,要求工業項目必須進入開發區(園區)和各類工業集中區,引導限制工業區範圍內的工業項目按照相關政策逐步遷出。

  限制工業區範圍內原則上不安排新建的工業項目

  工業項目用地規模和佈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我市要求,各縣區(開發區、新區)除對資源、環境、地質等條件有特殊要求外,工業項目必須進入開發區(園區)和各類工業集中區。在限制工業區範圍內,原則上不安排新建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審批原工業項目的改建、擴建,鼓勵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引導限制工業區範圍內的工業項目按照相關政策逐步遷出。

  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優先用於節約集約程度高項目

  根據要求,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用於列入全國、省、市重大項目和標準廠房等節約集約程度高的項目,原則上50%的計劃指標用於保障工業為主的産業項目,國家級開發區確保工業産業項目用地面積比例不少於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的70%。

  我市規定,對申請使用市本級計劃指標的工業項目,市國土局應根據用地單位提供的工業項目平面佈置圖,結合廠房層數、間距、退讓、綠化率、停車場、三比例等“六要素”標準對單個工業項目進行用地規模核定。對單個工業用地規模較大的項目應分期供地,每期開發建設週期不超過兩年,其中,重大工業項目每期供地不得超過200畝,一般工業項目每期供地不得超過100畝,特殊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報市政府研究後分期供地。

  工業企業不得建造單層廠房

  我市規定,除生産安全、工藝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工業企業不得建造單層廠房。在符合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多層標準廠房一般不低於三層,容積率應達到1.0以上,其中輕工業標準廠房應在四層以上,容積率應達到1.2以上。各縣區(開發區、新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設一定數量的高標準廠房,高標準廠房應選址在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工業集中區內。對符合本地區主導産業或協作配套項目,最低投資總額可不低於項目所在縣區(開發區、新區)規定投資總額基數的60%;對高於以上標準的,可以單獨供地。

  利用現有存量廠房用於養老、流通等産業

  南昌還將盤活存量低效建設用地,鼓勵原用地單位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不重新開發建設等前提下,利用現有存量廠房用於養老、流通、服務、旅遊、文化創意等産業。經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批准同意後,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納入政府儲備後重新出讓。

  對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外納入棚戶區(舊城)改造範圍,需要徵遷的工業企業,如仍處於生産狀態、産業前景較好,符合南昌市産業需求的,原則上應置換搬遷到開發區或工業園區,置出宗地由政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搬遷的工業企業應按置出與置入宗地市場評估差價重新核定土地出讓金。對承接搬遷企業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市政府給予置換搬遷企業用地規模1.5倍以內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土地閒置滿2年依法收回並重新安排使用

  對不符合南昌市産業需求,停産和低效用地的工業企業,我市規定應由政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補償按我市現行棚戶區(舊城)改造涉及工業企業徵遷補償政策執行。土地閒置滿2年將依法收回並重新安排使用。

  此外,南昌將依法處置閒置、低效利用土地。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土地劃撥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土地閒置滿2年的,依法收回並重新安排使用;對已開工建設但未達到控制標準的閒置用地、閒置廠房,允許企業通過招商引資進行合作開發,或與縣區(開發區、新區)政府(管委會)共同招商、共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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