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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驗證表明:被騙了

  • 發佈時間:2015-10-10 06:34:13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鏡泊湖瀑布幹了!到鏡泊峽谷玩兒吧!”

  長春晚報記者 谷迪

  10月4日“青島天價蝦”事件迅速引爆網路,引起廣大網友憤慨,國內外媒體也紛紛報道。無獨有偶,長春一名遊客在國慶黃金週期間也遭遇了類似的事件。“本來挺好的自駕遊,硬是沒玩上,現在的騙子是真狡猾!”市民康女士苦笑著説。

  途遇搭車女 謊稱鏡泊湖幹了

  國慶期間,長春市民康女士和老公準備自駕去鏡泊湖遊玩。為了這次説走就走的旅行,康女士準備十分充分:看路線、查景點、訂酒店……計劃得十分完美。4日一大早,夫妻倆兒就開開心心地出發了,一路上聽著歌,欣賞著沿途的美景,不亦樂乎。可就在行駛至距離鏡泊湖景區3公里處時,一名面容滄桑,40歲左右的女子攔住了車,表示自己家就在前面,走不動了想搭個便車。上車後,該女子告訴康女士自己姓劉,其實是當地的一名導遊,並且有自己的旅行社、賓館和飯店。

  “鏡泊湖瀑布幹了,你不知道嗎?所有人都知道。別去那兒玩了,沒什麼玩的了,我可以帶你們去鏡泊峽谷玩兒,就在附近,那兒比鏡泊湖好玩兒。”聽劉女士這麼一説,看她心慈面善的,康女士和老公也沒多想就接受了劉女士的建議。

  隨後,康女士和老公退訂了酒店,改變了所有的計劃,跟著劉女士來到了賓館。

  改變旅遊計劃 一步步掉進陷阱

  剛到劉女士家院裏停好車,出來一名男子。“在院裏停車一小時10元。”該男子説。康女士一聽這麼貴,就向其索要發票,可沒想到該男子十分蠻橫。“我沒有發票也沒有收據,你要是想停就交錢,不想停就立馬開走,你願意上哪兒告就上哪兒告,也沒人管我。”康女士一聽很是氣憤,但出門在外,也不想惹麻煩,就跟劉女士説希望能幫著説説話便宜點兒。

  “當時劉女士就跟那男子嘀嘀咕咕的,也不知道説的什麼,後來就沒要我們的停車費,不過現在想起來真是一環套一環的騙局啊。”康女士對記者説。

  停好車後,康女士看到對面有一家相對高檔的快捷酒店,本以為會住在這裡,但是萬萬沒想到的是劉女士帶著康女士來到快捷酒店後面的一趟彩鋼房內,房間簡陋不説,住宿條件極差,“根本就沒有熱水,説是有太陽能但是根本洗不了澡,住一晚還要120元,哎……”當康女士問為什麼不能住在快捷酒店裏時,劉女士表示,因為快捷酒店早就已經預訂出去了,沒有空房間,但是後面的彩鋼房也歸這家酒店管理。隨後,康女士發現跟自己一樣住在彩鋼房內的遊客很多,康女士覺得是因為假期旅遊人多,而且出來玩就是圖個樂和,所以也沒太計較。

  舟車勞頓一整天,康女士和老公本想吃一頓可口的晚飯犒勞自己,由於兩人都比較喜歡吃魚,所以點了份嘎牙子魚,酒足飯飽後去買單,劉女士卻要了天價,一斤要價78元。“當時我就有點兒生氣了,咱們長春也就二三十元,就算景區貴,但也不至於貴出三四倍啊,而且他們的魚也不是新鮮的。”康女士氣憤地向記者講述,自己跟劉女士爭辯了幾句,但是對方人多,無論是飯店還是住宿地都是她家的,也沒敢多説什麼。“畢竟咱們人生地不熟,也不敢惹事啊。”康女士説。

  發覺不對 去鏡泊湖一探究竟

  第二天,劉女士帶著康女士他們去了鏡泊峽谷,遊玩了一上午也沒什麼樂趣。“當時去鏡泊峽谷要門票60元,還讓我們坐船。就在前一天晚上我就已經覺得姓劉的那個人是個託兒了,跟著玩了一圈就趕緊走了。”接著,康女士和老公趕緊退房,自己開車去了鏡泊湖,到那兒一看,瀑布根本就沒有幹,而且景色比鏡泊峽谷好很多。“被人騙了一次又一次,我們也沒心情繼續玩了,溜達了一會兒就回長春了。”康女士説,因為不想惹麻煩,所以沒有向相關部門投訴。

  回應:

  十一期間瀑布水流量很大

  針對此事,記者致電黑龍江省鏡泊湖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我還是第一次聽説這樣的事兒,真是太讓人氣憤了。”其下屬旅行社工作人員于女士説,鏡泊湖分雨季和旱季,當降雨量少的時候,瀑布的水可能會少一些,但是絕對不會幹的,而且十一期間,瀑布的水流量很大。

  于女士建議遊客,旅遊途中不要隨意輕信他人的指引,最好選擇跟隨有資質的旅行社出行。

  消協建議

  旅遊過程中遇侵權應及時投訴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聯繫了南關區消費者協會的鹿秘書長。鹿秘書長表示,市民應該選擇一家有資質的旅行社,要看看其是否有工商營業執照,康女士夫妻倆遇到的這位劉女士,她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她這種行為屬於侵犯了消費者的批評權和選擇權,康女士應該立即撥打當地的工商局、物價局、旅遊局電話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鹿秘書長説。

  隨後,記者致電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的高律師。高律師表示,近年來,旅遊旺地物價頻繁上漲,宰客事件頻繁發生,遊客或當地居民,在購物或接受服務過程中面對不合理的高價或惡意宰客事件如何處理,成為廣大消費者面臨的難題。

  就此,高律師給出兩點提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有權獲得價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商家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惡意抬高價格,消費者可通過向消費者協會請求調解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直接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商家在惡意抬高價格過程中伴隨威脅、恐嚇等不法行為,消費者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數額較大,情節惡劣,可能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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