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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徵收車輛購置稅

  • 發佈時間:2015-10-09 18:31:2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經國務院批准,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通知要求,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購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徵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通知同時明確,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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