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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佈旅遊業“欺騙、強制購物”處罰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9-30 18:0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北京9月30日電 (記者 周音)中國國家旅遊局9月30日在北京發佈《國家旅遊局關於打擊旅遊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公佈了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的認定和處罰處理標準。

  《意見》提出,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遊購物”:

  一是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二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遊者購物的;

  三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四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

  五是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六是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七是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八是法律、法規規定旅行社、導遊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其他通過購物損害旅遊者正當合法權益的行為。

  《意見》同時公佈了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遊、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將不得帶旅遊者進入被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

  《意見》規定,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被吊銷導遊證、領隊證的導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領隊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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