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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不應輕易定罪

  • 發佈時間:2015-09-30 02:31:0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從社會效果來看,如果養母打罵養子是出於管理教育目的,那麼,雖然打罵行為確實過分。但如果輕易認定為犯罪,則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

  南京虐童案再次引起關注。

  其實,從媒體報道來看,虐童案中的養子,是養父母領養過來的,而領養的初衷,顯然不是為了虐待傷害,而是為了享受撫養子女的快樂,這就排除了諸如後媽虐待繼子女之類的現實基礎。因此,在此例中,人們看不到無端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熟悉的虐待情節,而僅僅是為了教育養子不要撒謊、改正不良習慣而打罵。

  從養父母的情況來看,一個是律師,一個是記者,都屬於高知群體,應當具有通常人所具有的理性。加之所收養的,原是其表妹的兒子,于情于理,都不至於因為仇恨、泄憤、歧視之類的卑劣動機而對養子進行虐待傷害,因此,本案中難以認定養母打罵養子是出於虐待動機。

  在學理上,所謂傷害,是指對人體生理機能的損害或者對人體器官完整性的破壞,而本案中的表皮傷痕,雖然被鑒定為輕傷,但似乎難以認定為對人體生理機能的損害或對人體器官完整性的破壞。對此,在傷害的程度上,對於表皮損傷之類的很容易恢復癒合的傷痕,不應輕易地鑒定為輕傷,不應輕易地認定為犯罪。

  此外,構成故意傷害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傷害故意。為此,必須特別注意區分傷害故意與一般的毆打故意,這是傳統刑法教科書中反覆強調的觀點。從本案案情來看,似乎難以認定養母對養子具有傷害故意,因為,她的動機和目的,主要是為了教育養子不要撒謊,用於毆打的工具,也僅僅是撓癢的耙子和孩子的跳繩,這種工具在客觀上難以造成嚴重的傷害。

  從社會效果來看,如果養母打罵養子是出於管理教育目的,那麼,雖然打罵行為確實過分,但如果輕易認定為犯罪,則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一是會強化繼父母、養父母經常虐待傷害繼子女、養子女的刻板印象,不利於家庭關係和諧;二是會導致繼父母、養父母放棄對繼子女、養子女的監管教育職責,從而導致産生更多的問題少年。因此,與適度打罵相比,無人管教對兒童健康成長的傷害,無疑更大。而通過公安的偵查,檢察機關的起訴,以及法院的審判、逮捕,此例中的養母足以受到足夠的教育,足以認識到粗暴打罵子女的教育方式的錯誤,這對於社會上其他的繼父母、養父母而言,也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無須定罪量刑。

  刑罰不是萬能的,運用不當,反而會對當事人、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周銘川(刑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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