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成果轉化的“中梗阻”
- 發佈時間:2015-09-30 01:30:54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體改革進行時
本報記者 陳 瑜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全國政協副主席、科技部部長萬鋼最近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圍繞該法展開。
“這次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是要加大加快大學、科研機構的成果向企業、向社會轉化的速度,轉化的效率以及轉化的利益機制分配。”9月28日,萬鋼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説,有了好的機制,科研人員才願意去做轉化工作。在他看來,政府、企業、科研單位、科研人員各司其職,才能把事情做好。
亟須釋放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創業熱忱
談及修法的必要性,萬鋼首先引用了一組數據:2014年全國技術合同成交額已達8570多億元,相當於企業每年在研究開發上的投入。雖然體量已經很大,但集聚了大量高層次人才、承擔了大量國家科研任務、積累了大量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機構佔的比例很低,如何釋放他們轉化科技成果的熱忱、發展潛力,這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中亟須解決的問題。
萬鋼説,科研項目雖然目標任務都完成得很好,但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卻不盡如人意。因為一項科研成果不能只為了一個目標,而應該為整個産業、為經濟發展提升“助力”,從這個角度來説,科研人員不能把某項科研成果局限于某個特定目標,而應向其他領域發展、擴散。
另一方面,現階段國家正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産業在升級,結構在調整,需要大量新技術新産品,新技術新産品來源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因此需要解決阻礙成果轉化的“中梗阻”問題。
修訂前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自1996年實施,近年來,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在實踐中存在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相關管理制度不適應成果轉化需要的情況,包括政府部門對成果使用、處置事項的審批環節多、週期長,影響了轉化的時效性;成果處置收益上繳國庫,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擠佔了工資總額,削弱了單位和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等等。
萬鋼説,此次修法一大亮點是從問題入手,在這幾方面聚焦:讓全社會獲得科研成果知情權,加強國家和地方政府支援的科研成果的資訊發佈;轉變政府職能,取消審批,賦予科研機構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建立利益機制,使科研人員、科研機構在轉化過程中有收益,激勵轉化熱忱;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政府建立公共服務平臺,構建轉移轉化的市場,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環境。
“過去成果轉化的一個問題是,有些科研成果躺在實驗室、學校裏‘睡大覺’,沒人知道,沒人知曉,也沒人去轉化。”在萬鋼看來,這些措施將對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的通道,進一步釋放高校和科研機構沉澱的大量科技資源起到重要作用,為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添油加力,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源頭活水。
提高獎勵比例 激活市場活水
曾經,高校、科研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法定義不明確。很多高校、科研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持觀望態度,對科技人員評價過於單一,重理論成果、輕科技成果運用,發表論文能晉陞,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則受到比較大的制約,不僅沒有效益,還面臨讓國有資産流失的風險。
修訂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從科研機構及高校主管部門、單位、科技人員三個維度,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導向。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提高了對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最低獎勵力度,對現金和股權獎勵最低比例從20%提高到50%。
為什麼將獎勵比例提高這麼多?
對此,萬鋼解釋,一個産品和服務需要很多技術,一項技術又可用於很多産品和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再研發再開發的過程,如果科研人員能積極按照市場需求,主動把技術轉化為市場需要的産品,科研就能增值,産生更大生産力,從而形成良性迴圈,科研人員因此獲得報酬,這也是對知識的尊重。
在萬鋼看來,更重要的是,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中獲得很多市場需求資訊,在實際應用中能獲得很多靈感,這些資訊、靈感會促使他們探索新技術,這種正向激勵會讓市場資源形成一池活水。
正在制定和落實配套制度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萬鋼在採訪中表示,將以法律實施為契機,全面推進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開展配套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他透露,為開展法律宣傳培訓,科技部正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起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釋義,同時將加強法律實施評估和檢查;通過科技成果年度報告等相關手段,加強對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監測評估;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後評估;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開展執法檢查。
與此同時,科技部正在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行動計劃,啟動由科技部牽頭的相關配套政策制定,如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化定價掛牌公示管理相關制度、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科技計劃項目成果對外轉讓審查制度、加強對應用類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和監督制度以及繼續推進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等。
“總體説來,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是要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潛力釋放出來,讓科研人員的創新性、創造性成果走向社會,服務産業升級、産業調整。”萬鋼總結説。
(科技日報北京9月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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