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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新規要求導遊“員工化” 進一步規範其從業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9-28 16:4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海口9月28日電 (記者 洪堅鵬)“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8日,經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修改的《海南經濟特區導遊人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導遊管理規定”)正式公佈。這是自2011年在海南開展“導遊員工化”試點至今,進一步在地方性法規上得到突顯,對導遊執業權利進行保障。

  新修改的“導遊管理規定”放寬了外省導遊在海南執業的條件。外省導遊只需與海南旅行社或者導遊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無需參加地方導遊知識和現場導遊考試便可以申領導遊證執業。

  “導遊管理規定”禁止導遊的行為中,“向旅遊經營者索要回扣”修改為“收取旅遊經營者給予的財物”,並新增了“教唆其他導遊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作為處罰情形。此外,核發臨時導遊證的權力被下放至市縣旅遊主管部門。

  與“導遊管理規定”同時表決通過的還有《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該規定對旅行社在旅遊市場上易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明晰了法律責任,“未向臨時聘用的導遊、領隊支付導遊、領隊服務費用的”、“以購物、自付費旅遊項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導遊、領隊服務費用的”成為處罰情形。

  據悉,上述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萬寧市旅遊局局長陳宏躍28日對記者表示,此次新修訂的“導遊管理規定”在全國是創新的。導遊員工化便於管理,能夠從根源上杜絕零負團費、購物拿回扣,對規範海南旅遊市場意義重大。

  但他同時也表示,旅遊執法部門要加強研究,想盡辦法封堵漏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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