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租來的車不得用於非法營運
- 發佈時間:2015-09-24 15:46: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租來的車不得用於非法營運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今起公開徵集意見
本報訊(記者楊濱)租車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非法營運活動;承租人應當對租賃期限內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如租賃車輛被盜搶,承租人將承擔不高於20%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為規範本市的汽車租賃服務交易行為,北京市工商局與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結合近年來汽車租賃服務投訴情況,對2003年發佈的《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了修訂,並從今天起至10月13日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徵集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
本次示範文本修訂,新增了“租賃車輛”、“租賃車輛的用途”、“租賃期限”、“租車手續及車輛交接”、“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保險與事故處理”等內容,對事關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事項進行了明確。
同時細化了租車費用的範圍及支付方式,設定了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兩種方式供當事人選擇,可以同時滿足短租和長租的需求,還明確了超程費、超時費的交付方式。約定了租車手續提交、車輛交接等程式性內容。對交通限行、交通違法處理及保險理賠等容易引發糾紛的細節問題也作出了明確。
文本還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作出了細化,如規定“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維修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出租人負責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車輛出現故障的維修,由此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車輛的,應當免費相應延長租賃期限或提供替換車輛,或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減少租金”;“承租人逾期交付租賃車輛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交付車輛日租金標準的20%支付違約金”;另外,如租賃車輛被盜搶,出租人承擔不低於8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租人承擔不高於2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新文本規定,承租人應當對租賃期限內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記分,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如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後15日內未處理完畢的,出租人有權將承租人或合同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並將該資訊列入汽車租賃行業承租人失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