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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下樓摔倒房東擔責兩成 樓梯扶手高度低

  • 發佈時間:2015-09-24 09:54: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76歲的袁老伯在出租屋下樓梯時沒有扶穩,結果摔傷導致骨折。他認為是樓梯扶手太矮所致,就將房東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的樓梯扶手高度低於國家相關標準,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為此判決房東承擔20%的責任,賠償近2萬元。

  2012年4月,袁老伯兒子租用了花都區獅嶺鎮一棟房屋的第3層。2013年9月27日下午1時30分左右,袁老伯在出租屋3樓下樓梯時重心不穩,沒有扶穩而從樓梯上摔下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8.9萬餘元。經診斷,袁老伯舟狀骨等多處骨折。

  事發後,袁老伯要求房東吳某賠償,但遭到對方拒絕。無奈之下,袁老伯將吳某告上法院。袁老伯認為,他摔傷完全是因為樓梯扶手太矮,僅0.5米高,這不符合國家要求,根據《住宅設計規範》規定,樓梯扶手不應低於0.9米,因此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控訴,房東吳某堅持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他辯稱,袁老伯的損傷與樓梯的扶手高度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是袁老伯自己不小心,還有他兒子沒有監護好造成的。而且袁老伯兒子租用的涉案房産是作為廠房使用而非住宅使用,袁老伯不是該廠員工,該場所並非袁老伯應去的場所,為此袁老伯不應在此處租住,故請求法院駁回袁老伯全部訴訟請求。

  賠償逾1.9萬元

  法院認為,袁老伯食宿均在涉案房屋,有違《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性質。事發時,袁老伯下樓梯未盡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但涉案房屋的樓梯扶手高度低於國家相關標準,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所以法院依法酌定吳某承擔20%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1.9萬多元。(記者章程 通訊員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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