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行為所致”背後是暴力拆遷
- 發佈時間:2015-09-23 03:32:17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董文龍
如果拆遷之初,能夠建立更公平、公正、公開的拆遷機制,如果後來能夠按照法律程式解決糾紛、有效對話,這個悲劇就不會發生。只有把拆遷真正納入法治軌道,只有每一次暴力拆遷事件都能得到法律的嚴肅處理,這類事件才有可能不再上演。希望“平邑9·14事件”能夠成為一個類似悲劇的句點和法治拆遷的起點。
山東“平邑9·14”強拆致死事件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的關注。9月14日中午左右,山東平邑縣地方鎮後東崮村一戶民宅發生火情,村民張紀民被燒身亡。事件發生時,張紀民家遭到數十名身份不明的社會青壯年圍困拋物,且房屋遭到挖掘機強拆。9月16日,平邑縣政府初步調查結論認定“火災係死者張紀民自身行為所致”;17日晚,臨沂市委、市政府做出回應,認為這是一起因基層幹部法紀觀念淡薄、作風簡單粗暴、強制拆遷引發的群眾生命財産受到嚴重侵害的惡劣事件。該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等已由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日,調查結論出爐,經過當地市縣兩級公安、消防機關的勘察走訪,最終認定“火災係張紀民自身行為所致”。
在社會強烈關注和輿論推動之下,平邑事件迄今為止大致算是有了一個初步結論。死者已矣,但這一事件仍給我們留下了值得汲取的教訓。特別需要認真思考的是,在暴力強拆頻頻發生的背景下,如何從根本上遏制暴力拆遷的土壤,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
從事件發生至今,關於導致村民張紀民死亡的原因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核心問題,也是本案的焦點。眼下雖然查明火災係“自身行為所致”,但何謂“自身行為所致”?情況無外乎三種,其一,單純偶發性意外;其二,以點火作盾牌抗爭拆遷,火勢失控導致身亡;其三,在極端絕望的情況下,以一種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但無論是以上情況中的哪一種,從現有的事實和政府的回應中,都可以清楚看到,“強拆”才是導致整個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因為家園遭受了侵犯,如果不是實在別無他途,又豈會用生命做盾牌抵抗強拆?又豈會坐在家裏被燒身亡?毫無疑問,當地違法強拆的行為對張紀民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此次“平邑9·14”強拆致人死亡事件中,一些細節尤為引人注意:非法拘禁、毆打張紀民妻子潘進惠的是當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局長蘇然及其帶領的6名工作人員;帶領十幾名社會青壯年圍困強拆張紀民房屋的是地方鎮工作人員高群;指使挖掘機推倒房屋西墻的是東崮管理區書記兼社區總支書記管彥省。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公然囚禁、毆打他人,圍困、破壞、強拆別人的合法財産——這豈是簡單的“法紀觀念淡薄”?這分明是一種知法犯法,置百姓利益於肆意侵犯境地,置法律尊嚴於不顧的非常惡劣的行為,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粗暴踐踏。
更需要追問和深究的是,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這些國家公職人員如此膽大妄為,知法犯法?這個問題必須要有一個清楚明白的調查和交代。
近些年來,暴力強拆事件屢屢見諸報端,儘管原因多方面,但法治缺位,問責乏力,尤其是地方政府身影交織其中,導致此類事件屢禁不止。拆遷往往涉及的是農民的土地、房屋,這些對農民來講都是最為核心的利益,是他一生心血和情感的寄託,有的甚至是相傳多代的祖産,一旦這些權利遭到不法侵犯,在萬般無奈下,很容易就選擇用一種非常極端的方式去抗爭。此次“平邑9·14”事件中,張紀民的五間房屋連同地皮總共作價5.8萬元,而他要購買同樣面積的安置房則需要花十六七萬,這種情況下,他當然不會願意拆遷。如果拆遷之初,能夠建立更公平、公正、公開的拆遷機制,如果後來能夠按照法律程式解決糾紛、有效對話,這個悲劇就不會發生。因此,需要問責的絕不僅僅是“法紀觀念淡薄、作風簡單粗暴”。
“平邑9·14”事件不應該就這樣過去了。家屬和公眾仍存的疑慮需要回應,同時我們更希望,它能夠成為一口長鳴的警鐘,時刻警示各級地方政府,如何有效克制盲目發展的衝動,如何做到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心上,如何以法治的思維解決糾紛、矛盾,牢記依法辦事、尊重法治的理念。只有把拆遷真正納入法治軌道,只有每一次暴力拆遷事件都能得到法律的嚴肅處理,這類事件才有可能不再上演。希望“平邑9·14事件”能夠成為一個類似悲劇的句點和法治拆遷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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