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式強拆是違法強拆
- 發佈時間:2015-09-22 01:00:0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
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落馬,引發人們對他曾主政七年的遼寧省鞍山市大拆大建的集中關注。而在鞍山下轄的縣級市海城,一種持續四年多的政府和法院的“合作”拆遷模式仍在進行:在將被拆遷人變成被告後,迅速強拆那些尚未達成協定的住房。
個別地方政府與法院,不注重為民服務、替民做主、保護公民財産,反借手中權力強拆百姓合法房産。鞍山原市委書記和鞍山中院原院長聯手策劃的“排除妨害”式強拆模式,是嚴重侵害公民正當權益的違法之舉,是有悖司法正義、踐踏法治尊嚴的行為。而令人痛心的是,此等權力任性的亂作為,竟然大行其道地演繹了四年之久。
所謂“排除妨害”式強拆,就是以社區、街道或管理區的名義,起訴被拆遷人排除妨害,然後法院下先予執行裁定書,由政府組織強行拆遷。
【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確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但縱觀風行于海城市四年的這套“強拆”邏輯,其貌似“走司法程式”的背後,卻是對“排除妨害”民事權利的曲解與濫用。
根據相關司法條款解釋,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提起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依法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
由此解讀,“權利人”、“妨害”、“風險”,當為公民主張此權利的三個關鍵詞。
反觀海城版的“排除妨害”論,其張冠李戴甚至顛倒黑白的悖論之處顯而易見:並非房屋所有者和物權代理人的社區、街道或管理區,有何資格和權利提起“排除妨害”請求?被拆遷戶不同意拆遷方提出的補償條件,咋就構成了對他人權利的“妨害”與“危險”?這豈非權力獨大之下的“欲加其罪何患無辭”?
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化身與底線,司法的聖潔與尊嚴就在於其不偏不倚和不選邊站的獨立、中立與公正。著名法學家德沃金有句名言:“法院是法治帝國的首都,而法律則是這個國家的國王”;馬克思也曾説:“對法官來説,在法律的帝國裏面惟有法律才是法官的上級”。不受行政權力影響和左右,當為司法的魅力所在,即使面對小小老百姓與堂堂市政府的力量懸殊博弈,法院的天平也只能傾向於事實與真理,而不是不辨是非地一味順從與討好政府,更遑論是背離法治精神地與政府合謀?
其實,早在2004年底,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曹建明就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拆遷,原則上不允許先予執行。”2011年1月的最高法院通知,也強調了“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的要求。
由此看來,海城版的“排除妨害”式強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典型案例。也許,“排除妨害”式強拆始作俑者的雙雙落馬,的確印證了“多行不義必自斃”的此言不謬,但矯正為既得利益而罔顧法律的權力任性,則是並非一日之功的長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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