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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民法院改革 著力推進司法為民

  • 發佈時間:2015-04-11 05:44:4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就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有關問題,《經濟日報》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他表示,隨著改革深入推進,法院組織體系、人員管理、審判權力、司法公開、司法人權保障、司法外部環境等方面將呈現新特點。

  記者:《實施方案》對人民法院提出了哪些重點舉措?對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有何意義和影響?隨著全面深化改革進入關鍵之年,人民法院改革將有哪些新特點?

  賀小榮:《實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舉措,對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具體而言,這些改革舉措包括:一是完善法院組織體系,解決訴訟中的“主客場”現象。《實施方案》提出,總結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經驗,完善相關制度等。二是完善審判權力運作體系,實現依法獨立公正審判。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要求,推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同時,出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相關制度,將不當干預擋在法院門外。三是完善司法便民機制,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實施方案》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要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職權等。四是完善司法人權保障,加強公民權利保護。《實施方案》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冤假錯案防範機制,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等。五是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推進隊伍專業化建設。這包括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選任制度等方面。

  結合《實施方案》的頂層規劃和佈局,隨著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改革將呈現出6個方面的新特點:一是在法院組織體系上,推動形成行政區劃法院、跨行政區劃法院和專門法院分工管轄、各司其職的法院組織體系的新格局。二是在法院人員管理上,推動建立分類科學、符合規律的法院人員管理的新序列。三是在審判權力運作上,建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作的新機制。四是在司法公開、便民機制和資訊化建設上,構建體系完備、規範便捷的陽光司法的新平臺。五是在司法人權保障上,推動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等新舉措。六是在司法外部環境上,推出提升司法權威、強化法官履職保障的新思路。

  記者:《實施方案》中提到的有的改革,最高法院正在實施,請簡要介紹相關改革的進展情況。

  賀小榮: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啟動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統一部署下,正抓緊推進各項改革工作。

  《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重大改革舉措中,一批改革任務已率先完成。例如,在深圳、瀋陽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目前,兩個巡迴法庭都已開庭審理案件,我們還將以巡迴法庭為“試驗田”和“樣板間”,探索實行新的審判權運作機制和人員分類管理模式。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産權專門法院,實現智慧財産權案件集中審理。依託現代資訊技術,先後開通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和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並開通了官方微網志、微信和手機電視臺,基本建成司法公開三大平臺,等等。

  法院也啟動了一批改革試點工作,包括:配合中央在上海、廣東等7省市法院就人財物省級統管、人員分類管理、司法責任制、司法職業保障等改革進行試點,第二批試點工作也即將展開;在北京、上海探索設立了跨行政區劃法院,辦理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為目的,選取12個法院開展審判權運作機制改革試點;等等。

  為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最突出的問題,法院正攻堅一批重大改革舉措,主要包括:推進立案登記制改革,日前中央深改組第11次會議已經審議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也已經中央深改組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有序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法院審級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官專業職務序列,等等。

  記者:最高法院之前已經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實施方案》與《意見》將如何銜接?

  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發佈了《意見》,是引領未來幾年人民法院改革的綱領性文件,針對7個方面的內容,提出了65項改革舉措。《意見》各項改革內容和舉措嚴格與中央改革精神和改革文件“對表”,是對各項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任務和舉措的分解與細化,《意見》各項改革舉措的時間表與路線圖均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的工作進度和成果要求設計並落實。

  人民法院深化改革,一方面,應當加強中央頂層設計,遵照《實施方案》部署,做好重大改革項目的統籌規劃,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同時尊重地方首創精神,鼓勵下級法院在中央統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試,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推動制度創新。另一方面,要根據法院實際情況,結合《意見》要求,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破解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實現重點突破,以點帶面,確保改革整體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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