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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寶馬案鑒定引質疑檢察官:鑒定易被假像掩蓋

  • 發佈時間:2015-09-21 08:1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楊鳳臨  責任編輯:羅伯特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近期最火的網路熱詞。備受關注的“南京寶馬撞碎馬自達案”因嫌疑人王季進被司法鑒定為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再度成為輿論焦點,該案的司法鑒定結論引來網友一片質疑聲。

  涉案人事發時精神病是否發作,對案件定性及定罪量刑影響至關重要。不少公眾認為,“精神病司法鑒定”這一“技術問題”過於神秘,不夠透明。那麼如何鑒定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又如何防止正常人冒充精神病患者逃避或者減輕法律制裁呢?近日,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採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

  案例

  男子持斧頭殺死繼母 鑒定精神病獲刑15年

  2014年6月12日15時許,在北京市昌平區南邵鎮家中,李某無端對繼母陰某(女,歿年69歲)産生不滿,遂持斧子反覆猛砸正在午睡的陰某頭部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李某作案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處警記錄》顯示:2014年6月12日15時30分,一男子報警稱用斧子把阿姨殺死了,該報警人口齒不清,疑似精神異常。根據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李某手機通話記錄,案發當天15時32分至34分,李某連續三次撥打110電話報警,隨後又給父親撥打電話。

  事後,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被鑒定人李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在偵查機關供述時頭腦一片空白,所做供述不真實,其只想嚇唬嚇唬繼母,沒想殺死她,所以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公訴人當庭播放出示的訊問錄影顯示李某自行供述了犯罪事實,且供述自然;李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形式及來源合法,且經其簽字確認,內容真實;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屍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錄影等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持斧連續用力擊打被害人陰某頭部要害部位,致被害人顱腦損傷死亡,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並非故意傷害行為,故該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李某的辯護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瑣事引發的辯護意見,經庭審舉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證實本案係由李某單方面的受害妄想引發,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並不存在矛盾,故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李某實施犯罪行為時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主動投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且被告人親屬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故依法對李某從輕處罰。故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對話

  盡可能多地獲取客觀證據防止作假

  京華時報:什麼情況下會做精神病司法鑒定?

  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閻慧:如果發現嫌疑人家族有精神病史,或本人曾經有精神疾患就醫或鑒定記錄的,公安機關會考慮對嫌疑人就犯罪時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來判斷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沒有以上證據,但在偵查期間發現其有精神疾病的典型或類似行為的,公安也會建議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還有就是,公安機關在預審當中,通過訊問嫌疑人,收集了解犯罪事實相關證據,期間,發現嫌疑人思維、邏輯,以及犯罪行為、主觀認識、犯罪前後精神狀態等有問題,就可能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疾病鑒定。

  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會被移送至檢察機關,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後,如果發現嫌疑人存在反常行為,仍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我們稱之為“必要性”審查。

  京華時報:嫌疑人能提出精神病司法鑒定嗎?

  閻慧:可以,司法實踐中嫌疑人自己和他的辯護人、家屬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提出司法精神病鑒定申請。如果相關證人提出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我們也會予以重視,並進行審查。

  京華時報:如何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

  閻慧:司法機關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申請,並經相關程式批准後,會確定有資質的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在鑒定時間,將收集到的相關材料連同卷宗一併提交鑒定機構。鑒定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場,同時還會通知被害人家屬等到場。鑒定機構根據案件事實,通過詢問嫌疑人有關問題,進行必要答題等環節,鑒定人員會根據以上鑒定材料,運用專業知識以及經驗作出最終鑒定意見。

  京華時報:如何防止嫌疑人冒充精神病患者?

  閻慧:一般情況下,我們首先會針對司法精神病鑒定進行程式性審查,比如鑒定機構是否有資質,鑒定人員是否有資格等;第二就是對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如鑒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材料提供是否全面,鑒定結論是否符合鑒定標準,有無相反證據等。鑒定材料也可能存在作假的情況,比如嫌疑人周圍的人未必説真話。

  防止作假的方法就是盡可能多地獲取客觀證據,從不同的角度、環節去印證,排除虛假證據。言辭是最不穩定最靠不住的證據,但又是最常見最容易獲取的證據。對於類似情況,檢察官就會慎重考慮,多方調取證據,包括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而判斷是否有必要做精神疾病鑒定。

  京華時報:精神病司法鑒定是否會出現錯誤?

  閻慧:我國對刑事司法精神病鑒定有相應法律規定和標準,但鑒定的過程需要專業人員個人運用專業知識進行,這是個經驗積澱的過程。司法精神病鑒定不同於一般鑒定,它是由人針對人進行的,人群存在個體差異,而鑒定過程需要主觀判斷,這時鑒定人員的經驗、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並且鑒定所依賴的技術、設備等,也同樣必不可少。

  但我們必須承認鑒定意見有時和真實情況會相左,容易被一些假像掩蓋,得出錯誤的意見。其實任何事物都與現實的科學發展有關係,比如以前人們對精神問題沒有認知,隨著醫學科學或其他學科,乃至技術設備的應用和發展,會進一步揭示一些真相。

  説法

  有新證據可隨時推翻精神病鑒定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吳丹紅坦言,精神病是可以“裝”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種突然發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後根據相關線索推斷案發時的精神狀態,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賴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編造案發時的症狀,非常吻合該病的臨床表現,就會嚴重誤導鑒定人員。

  吳丹紅説,在南京“寶馬案”中,除了調查到嫌疑人事發前已經報警有人陷害他、説手機被監聽,以及嫌疑人在派出所被留置審查時表現狂躁、以頭撞墻外,辦案單位還動用了5名專家,結合在精神檢查時的反常表現,最後才作出認定。吳丹紅還表示,如果警方掌握新的證據,是可以隨時推翻這份鑒定意見的。

  吳丹紅還告訴記者,根據規定的流程,精神病鑒定應由3名以上的鑒定人參與,鑒定人要預先閱卷,了解案情,做必要的核實。精神病鑒定與其他鑒定的最大不同在於並不依靠儀器,而主要是靠鑒定人的主觀判斷。精神病的誤診率本來就大,因此在鑒定過程中,要嚴格防範被鑒定人裝病。一旦假裝精神病被誤認為真精神病,不啻于開出去一份犯罪執照。

  吳丹紅説,如果對鑒定意見存在爭議,可以重新鑒定,在必要時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法庭詢問。甚至可以讓不同的鑒定人員針對鑒定意見中的問題展開辯論,以便法庭全面了解鑒定依據,作出最後認定。

  京華時報記者 楊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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