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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違規可戴罪立功

  • 發佈時間:2015-09-19 14:29:54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9月18日電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18日就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一事回答了記者提問。

  近期,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案件涉及面廣、打擊力度大、影響深遠。有記者問,證監會對上述案件的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和量罰方面基於何種尺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此回答説,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

  發言人説,我們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響應證監會要求,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經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發言人表示,對這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行為,我們在審理中酌情予以考量,並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增持的行為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第二,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27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為此,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第三,從輕處罰只限于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産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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