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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違規減持後再增持

  • 發佈時間:2015-09-19 02:32:57  來源:西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可從輕處罰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專電(記者趙曉輝 陳文仙)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18日就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一事回答了記者提問。

  近期,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案件涉及面廣、打擊力度大、影響深遠。有記者問,證監會對上述案件的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和量罰方面基於何種尺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此回答説,為確保依法審理、公平公正,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

  發言人説,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193條和第204條的規定,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裁量幅度上,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在限制期內違規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發言人説,我們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響應證監會要求,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經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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