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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見錢眼紅”還是“合法維權”?

  • 發佈時間:2015-09-18 05:32:1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

  大馬屯村東邊有片約20畝面積的荒山。1992年初,村委會將其中的4畝山地承包給村民馬某。2012年3月,馬某找到村委會主任章某,提出想擴大承包範圍,將其餘的16畝荒山一併承包。章某認為那片山地反正也是荒著,承包出去還能有點兒收入,便答應了,在徵得其他四名村委會成員同意後,以每畝390元的價格將該荒山剩餘的16畝全部承包給馬某。馬某一次性給付村委會承包費6240元,並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為30年。

  2014年初,馬某以56萬元的價格將其承包的荒山地轉讓給了村外人宋某用於建山雞、山兔飼養場。在宋某辦理審批手續的過程中,村民們得知馬某獲得了高額轉讓費,心理極不平衡,紛紛找到鄉政府反映情況,要求確認馬某的轉包行為無效。然而得到的答覆是:無論是承包耕地還是荒山,承包人有自主轉讓權,轉包行為並不為法律所禁止。可村民們卻認為,村委會當初把荒山發包給馬某時,僅收取6000多元的承包費,而馬某一轉手就獲利56萬元,損害了全體村民的利益,因此這些錢不能都歸馬某一人所得。那麼,村民們的説法對嗎?他們能否主張權益呢?

  【説法】

  本案中,村民們“見錢眼紅”的想法確有不當,但馬某轉讓荒山的行為也的確因剝奪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承包權”而無效。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無論是村委會發包,還是村民承包後轉包他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如果剝奪了這種法定的“優先權”,則因程式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馬某在轉包荒山前應首先徵詢本村村民意見,如果在同等條件下無人承包,才可以轉包給村外人。

  同時,還值得注意的是:若當初村委會在發包荒山給馬某時,未制定發包方案、未予公示,或者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或者未經上級政府批准,同樣因違反法定程式而無效。

  據此,村民可訴請政府調解解決,若沒有得到滿意答覆,可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維權。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楊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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