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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農村特困救助的誤區

  • 發佈時間:2015-09-18 05:32:1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特困群眾是指因為疾病、殘疾、年老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的人群,他們需要政府的救助才能維持基本生活。特困群眾在向政府申請救助的時候,由於有的基層幹部對國家救助法律法規的理解存在誤區,侵害了困難群眾的利益。為此,需要對相關問題加以厘清。

  朱乃洲

  有個“富哥哥”“窮弟弟”還能申請救助嗎

  有的特困群眾在申請救助時,部分基層幹部會以其兄弟姐妹經濟條件好為由拒絕,讓其向兄弟姐妹求助,這是沒有把家庭成員間的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搞清楚。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也就是説,兄弟姐妹之間必須在滿足上述條件時才産生扶養關係,否則相互之間沒有扶養義務。因此,不能僅僅因為特困群眾有經濟條件好的兄弟姐妹,就剝奪其獲得國家救助的權利。

  有吃有住了還有權承包土地嗎

  有的鄉村幹部認為,特困群眾既然已經成了特困供養對象,有吃有穿有住了,就不應再擁有土地,為此強行取消特困供養對象的承包地、宅基地,這種做法是嚴重錯誤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11條也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也就是説,農村特困供養人員不僅可以承包土地,還可以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耕種,以獲得一定的收益提高生活水準。

  為了方便管理只能住養老院嗎

  有些地方為方便管理,統一要求特困供養人員住在敬老院等集中供養機構,如果特困供養人員不願去,就不給他們發放生活補助費,嚴重侵害了特困人員的選擇權。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3章第19條規定:“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這個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對困難群眾意願的充分尊重,讓他們能享有自由生活的空間。因此絕不能以停發補助為要挾剝奪其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

  生前“吃了國家的”死後財産要“上繳”嗎

  有的基層幹部認為,特困供養人員在世時享受了國家的照顧,去世後的財産應該歸國家,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特困供養人員對財産的處理跟普通群眾是一樣的,他們擁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全部財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特困供養人員死亡後,他們的財産作為遺産,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有遺囑或者遺贈的,按照遺囑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者遺贈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或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服務機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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