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做好監管“加減法”激發國企內生動力
- 發佈時間:2015-09-17 09:39: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9月13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啟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新篇章。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幾輪的國企改革,我國國有企業規模和效益均大幅提升,進入世界500強的數量也已經是世界第二,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在企業規模不斷增長的背後,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品牌影響力、全球競爭力距離跨國巨頭仍然有較大差距,“官僚氣息重、市場反應慢、決策效率低”等內部管理上的頑疾也長期存在,“內部人控制、權力濫用”等問題,也讓國企經常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
《意見》指出,增強活力是搞好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堅持增強活力與強化監管相結合。到2020年,培養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國有骨幹企業。《意見》要求,以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完善産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回顧歷史,我國國企改革已經歷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 1978 年,國企從計劃經濟模式轉向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二個階段始於1993年,國企通過兼併重組、下崗分流和債轉股等措施,提高了盈利能力,開始建立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制度;第三階段始於2003 年,國企進行了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的現代産權制度改革;第四階段始於2013年,以此次《意見》的發佈為標誌。
仔細研讀《意見》全文,繼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將是下一步國企改革的重點推動方向,也是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的必然路徑。其中,做好國企監管上的“加減法”,破除過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通病,真正實現增強活力與強化監管的有效結合,對於實現國企改革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擔心,強化國有企業的監管,尤其是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是走“回頭路”,會讓國有企業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扼殺國有企業的活力和創造力,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從産權屬性上來説,國有企業不同於私營企業,其財産屬性是全民所有,其效益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老百姓的錢袋子,也關係到社會的公平,因此,對於國有企業尤其是高管人員的監管,都要比私營企業的職業經理人有更高的要求,不僅是業務、經營能力上的要求,也包括價值理念、道德品質上的要求。
從歐洲、東亞等國家和地區等國有企業的實踐上來説,也是有一套非常嚴格的監管體系,其核心就是防止內部人控制、權力濫用。此次《意見》的第三章“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第六章強化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都有了更為細化的要求,一方面在公司治理層面,要求“切實解決一些企業董事會形同虛設、一把手説了算的問題,實現規範的公司治理”,“嚴格規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嚴禁將公款用於個人支出”,從內部監管上要“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在外部監管上,更是多管齊下,要求“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創新方式,共用資源,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只有實現內外部有效的監管,才能讓高效的組織構架、管理模式發揮協同效應,並最終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和活力。
從國企自身運營層面上來説,強化監管也不是多了個“惡婆婆”,而是厘清監管的邊界,糾偏過去對於國企監管“缺位和錯位”的問題,既保證國企運營上的公平公正,又能真正實現政企分離,讓企業成為市場的主體。以國有資本管理公司設立為例,將國企監管由政府—企業的兩層管理架構,轉變為政府—資本運營公司—企業的三層管理架構,改革後國資管理部門不再是市場的直接參與者,而是市場的管理者和市場次序的維護者,這一監管角色的轉變,就是要“不缺位、不越位”,充分尊重企業的法人財産權,有效實行了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使國有企業更多地能夠按照相關法律和市場競爭的要求,實現自主決策經營和高效運作。如果説強化監管的“緊箍咒”是做加法,那麼這裡就是做減法。
新加坡淡馬錫的成功,證明了國有企業完全可以做到跟私營企業一樣有效率。其成功經驗之一就是,只考慮推動旗下企業長期穩定發展,不介入日常經營和商業決策,強調長期回報而非短期利益,強調員工和股東利益相結合。
通過監管上的“加減法”,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推出,相信能夠以一套科學、嚴格、有效率的監管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業績考核體系,最大程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最大程度地發揮員工特長和潛力,從而激發國有企業的活力和內生增長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