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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主要變化與監管亮點

  • 發佈時間:2015-09-17 06:33:11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井惠群 劉雪敏 本報記者巴家偉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修訂的《廣告法》,已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1994年廣告法頒布20年以來的首次修訂,修訂幅度大、涉及範圍廣,在原有49條的基礎上修訂為75條,填補了原《廣告法》的很多空白。新法主要從當前新型媒介廣告業態、外部經濟、法律環境變化等實際情況出發,很多規定切中要害,劍指廣告活動中各種亂象。對彈窗廣告、房地産廣告、教育培訓廣告、保健食品廣告、騷擾廣告等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痛點作出了針對性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廣告監管法律制度,為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執法依據。

  即日起,大連市工商局聯合大連日報社開闢專欄,對新法中的部分主要內容進行系列解讀。

  明確界定虛假廣告情形

  現行《廣告法》一個突出問題是虛假廣告認定標準不明確,有效懲治虛假廣告的法律依據不完善。新法對虛假廣告作出明確界定,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於虛假廣告。並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5種具體情形: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資訊、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同時,加重違法主體的責任成本,在第五十六條中規定了發佈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先行賠償責任及連帶責任。

  首次確立廣告代言制度

  將廣告代言人列為監管對象和責任主體,新法新增了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明確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曾經為虛假廣告代言受到行政處罰的人,三年之內不得再為廣告代言。

  新增多項廣告內容準則

  新法對一些新的領域多有涉及,並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禁止煙草廣告“搭便車”,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媒體的健康講座、養生欄目不得變相發佈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藥品廣告內容要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一致,並必須顯著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醫療機構違法廣告嚴重的將吊銷執業許可證;教育、培訓廣告不得承諾培訓效果;房地産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酒類廣告禁現飲酒動作及明示或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內容。

  首次規範新媒體廣告

  不能“一鍵關閉”或是發垃圾廣告短信都將受罰。新《廣告法》增加了對網際網路等新媒體的廣告活動規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若不能一鍵關閉,將被處以5000元~3萬元罰款。同時,明確了電信部門的責任,違者也將受到處罰。

  強化未成年人保護

  新《廣告法》新增了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禁發母乳代用品廣告;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變相發佈廣告;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內容和可能引發其模倣不安全行為;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美容、保健食品、酒類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等。

  強化監管部門職責 加大處罰力度

  新《廣告法》增加並明確了工商部門的監管職責,包括建立廣告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將違法廣告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公示,受理投訴舉報並作出處理等。同時規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強調形成部門合力,共同治理違法廣告。還增加了廣告行業自律條款以及消費者組織社會監督條款。

  新法加大了對廣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兩年內有3次以上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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