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眾籌融資案確認眾籌融資合同有效
- 發佈時間:2015-09-16 01:31: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北京海淀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原告(反訴被告)北京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度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米多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為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
【案情】
2015年1月21日,飛度公司與諾米多公司簽訂《委託融資服務協議》,諾米多公司委託飛度公司在其運營的“人人投”平臺上融資88萬元(含諾米多公司應當支付的17.6萬元),用於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開辦“排骨諾米多健康快時尚餐廳”合夥店。但在之後的合作過程中,“人人投”平臺認為諾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係樓房而非協議約定平房、不能提供房屋産權證、房屋租金與周邊租金出入較大等問題,雙方與投資人召開會議進行協商未果。後雙方均訴至法院。
【分析】
海淀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案件核心爭議主要為兩方面:
一、涉案《委託融資服務協議》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體之間法律關係的具體界定;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以及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就第一項爭議,首先,法院認為確認《委託融資服務協議》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據應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主要涉及我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因本案中的投資每人平均為經過“人人投”眾籌平臺實名認證的會員,且人數未超過200人上限;結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近期出臺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精神;從鼓勵創新的角度,法院認為案件所涉眾籌融資交易不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其交易未違反《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
其次,我國目前還未出臺專門針對眾籌融資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導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等,也均未對本案所涉及的眾籌交易行為予以禁止或給予否定性評價。
再次,飛度公司的主體資質方面,在其取得營業執照、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開展業務,目前也無法律法規上的障礙。故法院認定案中《委託融資服務協議》有效。
最後,對於本案合同主體之間法律關係的具體界定問題。法院認為委託融資只是雙方當事人整體交易的一部分,相對於項目展示、籌集資金等服務,飛度公司還提供資訊審核、風險防控以至交易結構設計、交易過程監督等服務,其核心在於促成交易。從該角度分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係居間合同關係。
就第二項爭議,法院認為,案中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源起為交易各方對融資項目經營用房的樣態等問題産生的分歧。根據在案證據顯示,飛度公司與投資人發現其確係樓房而非平房後,諾米多公司提供的相關證件仍難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風險,直接導致交易各方信任關係喪失。故飛度公司依據《融資協議》第7.1條解除合同,具有相應依據。縱觀合同履行的全部過程,諾米多公司應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擔更大的責任。
結合雙方履約情況,法院對本案本訴、反訴訴請進行了相應處理,最終判決:一、諾米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飛度公司委託融資費用二萬五千二百元、違約金一萬五千元;二、飛度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諾米多公司出資款十六萬七千二百元。
本案雖係個案,但對於我國發展迅猛的眾籌行業,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一是從判決書內容來看,法院對本案涉及的眾籌融資交易整體上持支援和鼓勵的態度,認定涉案合同有效,這與《指導意見》鼓勵和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相符,為眾籌融資行業在我國的健康規範發展留下了空間。
二是系統地將當前眾籌融資領域內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梳理評述,也呈現出眾籌融資行業具體交易的細節問題。就社會最為關注的交易合法性問題,法院從裁判角度進行了具體分析和梳理,認為案中交易不屬於“公開發行證券”。法院也對目前與眾籌交易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做了梳理,除《指導意見》外,還有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等,明確了該案個案裁判的具體角度和尺度。對於不屬於該案個案必須處理的問題,法院並未明確予以評價。比如判決書中並未對案中交易具體模式是否屬於“股權眾籌融資”還是“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等特定概念作出評判,只稱為眾籌融資交易。
三、法院也對案件所涉問題設置了判後答疑階段。其中法官講到,該案裁判結論是在客觀把握個案案情、適度結合當下眾籌行業發展現狀的情況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所做的裁判。
當前,包括眾籌交易在內的網際網路金融交易仍在快速發展變化當中,規則的形成也並非一蹴而就,有待於實踐的進一步發展和檢驗。另外,眾籌融資交易本身具有交易風險,交易各方應嚴守誠信,注重資訊披露的真實、完整、準確,以便於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各方需共同努力,強化行業內部和各交易主體的規則意識,共同促進眾籌行業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
總體來看,本案的審理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眾籌行業的發展具有指導意義,其支援和鼓勵眾籌交易發展的結論為眾籌行業發展留下了空間;同時,判決書也對行業中需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評述,體現了司法對市場交易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對下一步出臺具體監管政策、形成評價規則提供了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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