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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協會商會負責人何必留“口子”

  • 發佈時間:2015-09-11 01:31:49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民政部發佈《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任職管理作出了專門規定(據9月10日新華社)。

  該辦法規定,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由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提名,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産生,每屆任期最長不超5年,連任不超2屆,不得由現職公務員兼任等,對於行業協會商會步入正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但美中似有不足。比如,辦法規定,領導幹部退(離)休後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明確領導幹部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這很好,以避免其發揮余“權”,擾亂協會商會的正常工作,也符合領導幹部離職後的管理規定。可為什麼還要加個“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雖説這需要“審批”,可事實上留了個“口子”,憑一些領導幹部的“能量”,這樣的“口子”不難被攻破。由此,所謂“領導幹部退(離)休後三年內禁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到頭來可能是有禁不止。

  筆者以為,許多事情不宜搞“一刀切”,但也不宜搞“特殊”。現實中,許多事情並非壞在事無巨細的“一刀切”,而是壞在有意無意地搞“特殊”、留“口子”。要做到令行禁止,效果顯著,就應該多些“一刀切”的剛性,少些“特殊”處理的溫柔。這既是教訓,也是常識。

  當然,“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不能説沒有,有的甚至很需要。但這要看什麼工作、怎麼特殊、如何界定、誰來把關。許多行業協會商會並不是什麼“關鍵”和“要害”部門,而且這方面的任職人選並不缺乏。既然如此,又何必留個“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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