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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專車定價高於計程車50%”不宜

  • 發佈時間:2015-09-11 01:31:49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網際網路約租車(俗稱專車)監管意見最快將於本月公佈。該意見要求,加入網約車平臺的私家車需將車輛變更為營運車輛屬性;網約車司機需要獲得上崗證;實行差異化服務,網約車運價要高於計程車定價50%(9月10日《經濟參考報》)。

  自從專車服務出現以來,無論是專車與計程車之間的利益衝突,還是地方交管部門對待專車的態度,都表明急需專車監管制度,讓專車獲得合法地位,對專車服務規範管理,化解相關利益衝突。

  根據報道,筆者認為,該意見既有不少亮點,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亮點是,允許私家車變更車輛性質成為專車,這比此前交通部有關負責人所説的“為了安全,永遠不許私家車進入專車”,是一種進步。再比如,該意見規定“網約車司機需要獲得上崗證”,顯然這對廣大乘客權益是一種保障,也值得肯定。

  不過,意見中的另兩條規定則可能會引起爭議。一是,加入網約車平臺的私家車需將車輛變更為營運車輛屬性,還需要獲得營運證。由於網約租車平臺上的專車絕大部分是私家車,意味著這些車輛報廢年限變成8年,車主未必願意給車輛“變性”,這就會影響專車數量,自然也會影響乘客利益。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當私家車提供商業服務時,理應變為營運車輛並獲得營運證,這是其合法化的標誌,也便於政府部門監管和保障其自身利益。但是,私家車變為營運車輛後,未必非要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的年限報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因為私家車“變性”前一般沒有跑多少路。合理的做法是,在私家車變為營運車輛後,根據車輛所跑的里程確定報廢時間。否則,該意見就有打壓網約車之嫌。

  另一個易引起爭議的問題是,網約車運價要高於計程車定價50%。這一規定雖然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讓市場差異化競爭,避免專車與計程車“打架”。但難免讓人懷疑,此規定是為了維護既得利益群體的利益,包括計程車司機、計程車公司等。因此,該規定值得商榷,應該進行充分討論。

  專車的出現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彌補了過去我國計程車市場的很多不足,比如增加了車輛供應,提高了服務效率,方便了乘客出行,改變了行業生態。既然是一種市場化的産品,就應該由市場來定價。而規定“專車定價高於計程車50%”,既違背了市場規律,也不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精神。

  無論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還是在依法治國語境中,政府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一定要弄清楚。就專車管理而言,政府的責任應該是通過制度明確專車承運人責任,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其他事情應該交給市場解決。從這個角度而言,該監管意見顯然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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