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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機構貸款損失補償貸款本金的30%

  • 發佈時間:2015-09-10 14:29:34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報濟南消息(記者張玉通訊員孔進宮永利)記者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為切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向依法納稅並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力度,近日,山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了《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財政廳企業處處長單衛國告訴記者,去年以來,山東省財政多方籌集資金4.23億元,創新資金分配方式,鼓勵銀行、擔保機構共同合作為小微企業加大貸款力度和進行風險分擔。這兩個資金管理辦法,就是省財政為規範管理新分配方式的財政資金而適時制定出臺的。

  辦法明確,對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發放面向小微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包括向小微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發放用於企業的生産經營性貸款)形成的損失,以及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而形成壞賬損失的,由省級財政進行補償。其中,對合作金融機構貸款損失補償貸款資金本金的30%; 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擔保的,分別按照託管機構、合作銀行、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25%、20%、40%、15%的比例共同承擔代償責任。

  辦法規定,合作金融機構一般要求為省級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由其統一負責本系統內開展的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補償申請、債務追償等事宜。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局“三個不低於”的要求開展業務,且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是在山東省區域內註冊並成立2年以上,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且擔保費率不高於2%,當年新增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額達到凈資産的1倍以上,且累計代償率低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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