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小微企業今年能省3.3億元
- 發佈時間:2015-09-10 09:33:24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首席記者 江海
福州晚報訊 日前,國務院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範圍由年應納所得稅額20萬元以內(含)擴大到30萬元以內(含);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7年年底。記者昨日獲悉,受經濟下行壓力下的影響,小微企業倍感壓力,而國家減稅政策為企業送去“及時雨”,也迎合了小微企業在國家鼓勵創新創業的“風口”上起舞。
昨日,在金山一家企業的辦公室裏,企業負責人為記者算了一筆賬:該企業去年應納稅所得額約24萬元,實際繳納所得稅4.8萬元。按照新政,如果該企業今明兩年應納稅所得額仍為24萬元,則今年可享受減免所得稅1.8萬元,實際需繳納所得稅4.2萬元,而到了明年則可享受減免所得稅3.6萬元,實際僅需繳納所得稅2.4萬元,分別比2014年少繳0.6萬元和2.4萬元。“對我們小微企業來説,這2.4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這筆錢可以用來更新設備,支援企業的發展。”該負責人説。
記者從省國稅部門了解到,今年福建省預計為49.5萬戶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達到3.3億元。據統計,自2013年8月至今年一季度,全省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已累計減免稅額23.09億元,其中,免征增值稅18.83億元,減免所得稅4.26億元,實際惠及面達100%。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國家在稅收上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明顯加大。2014年4月,國家決定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將原有減半徵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在當年9月,扶持小微企業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在原有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從當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納入免征增值稅範圍。今年全國“兩會”前夕,國務院再次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而在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依法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擴大到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後,越來越多小微企業從稅收減免中受益成長。因為就目前而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有創業創新意願和能力的個人或團體,一開始多是以創辦小微企業的形式出現。因此,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小微企業予以支援,能夠激發和激活的創業創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