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最低評標價法”的三大誤區
- 發佈時間:2015-09-09 10:54:46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實踐中,最低評標價法是使用頻率較高的一種評標辦法,在具體使用時,部分地區還存在一些誤區,筆者結合多年工作經驗對其進行了總結。
誤區一:單純評價格
一些地區在評標時,存在單純評價格的傾向,即將最低報價作為評定的唯一標準。
其一,這種做法曲解了最低評標價法的概念。眾所週知,最低評標價法是以價格為主要因素來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評標方法,要以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為前提,而非不講任何條件的評最低報價。
其二,最低評標價法的最低報價是建立在同技術標準、同品牌、同售後服務項目這三同的基礎上,忽視這三同中的任何一同,其最低報價都不能算真正意義上的最低報價,且有失政府採購的公平、公正。
其三,最低評標價法中的最低價格指合理最低價。如,同樣規格技術參數和配置的兩種臺式電腦,其中一種是品牌機,性能和售後服務較好,另一種是組裝機,相比之下,性能和售後服務較品牌機要差,而品牌機每台價格僅比組裝機高100元,實踐中,各位評委往往會選擇品牌機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綜上,在運用最低評標價法時應把價格作為評標的主要因素,並非唯一因素。
誤區二:低估了最低評標價法的價值
正因為最低評標價法中的價格因素是主要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因而不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從一種傾向走向另一種傾向,即認為最低評標價法不夠科學和準確,只適用於採購量和採購金額較小的詢價採購。事實上,這種觀念是片面的。
其一,評標方法是隨採購項目而定而不是隨採購方式而定。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標準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如電腦、空調、影印機、會議接待、定點加油、定點保險等。實踐中,這些採購項目有採用詢價採購方式實施的,也有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採購方式實施的,由此可見,認為最低評標價法不適用公開招標等採購方式的觀點是片面的。
其二,政府採購評標講究效率,在某個採購項目中,如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等都能適用,且都能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那應當優先選擇最簡便易行的方法。
其三,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等一樣,都屬於政府採購評標方法之一,它們之間是平等關係,不存絕對的誰優誰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善於發揮最低評標價法的優勢。
誤區三:人為簡化採購程式
實踐中,一些採購單位認為,既然最低評標價法簡便易行,那麼在適用程式上也可以變得簡單,因此將一些應該履行的程式給省略掉。
上述做法突出表現在編寫評標報告內容不全面或乾脆免掉這道程式等方面。操作者給出的理由是,中標人的最低價格是有目共睹的,再詳細編寫評標報告似乎是畫蛇添足。顯然,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評標方法與評標程式是兩回事,評標方法正確不代表評標程式規範,省掉評標程式中的任何一道程式都是不規範的,有違“三公”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兩道評標程式不容忽視。一是在運用最低評標價法時,不能忽略評標順序的排列,一定要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若發現排在前面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品質和不能誠信履約的,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説明,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以防落入價格陷阱。
二是評標結果報告內容要全面,必須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方法和標準;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説明,包括招標人名單及原因;評標結果和中標供應商排列順序表;評標委員會授權情況。
啟示
面對“最低評標價法”的各種誤區,多年來,內蒙古敖漢旗政府採購中心進行了大膽的嘗試,走出了一條切實可行的評標定標之路。
一是堅持以“符合採購需要、品質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或候選人)。二是量化評審指標。對採購貨物的技術參數進行深入細緻地細化和量化,使採購標準達到統一精確,將貨物價格彈性空間壓縮到最小甚至為零,力求採購貨物的品質和服務處在同一基準線上。三是把好供應商資格審查關。對提供的貨物品質和服務水準及資質達不到採購需要標準的供應商,拒絕其投標,以杜絕部分供應商低價惡意搶標、提供質次價廉貨物的不法行為,保證採購貨物的品質。四是嚴把品質驗收關。驗收由採購人負責組織,採購中心、財政局、檢察院等採購有關人員共同進行檢驗,必要時邀請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由供應商承擔。達到各項技術指標和該貨物的産品標準,並滿足安全使用防護要求的,方可通過驗收。否則,採購人拒付貨款。若給採購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五是明確採購貨物的商務、技術規格偏離的範圍,規定只允許正偏離,若負偏離將被廢標。六是建立投標項目風險擔保與賠償制度、最低價中標復核制度等,使中標價格為合理最低價。七是將“最低評標價法”廣泛應用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等採購項目中,嚴格規範其操作程式,充分發揮其簡潔、易操作的優勢。
通過以上措施,內蒙古敖漢旗政府採購中心使“最低評標價法”得到了合理、合法地運用,走出了盲目追求低價而不顧貨物品質等誤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作者單位:內蒙古敖漢旗政府採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