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售匯簽約 交20%風險準備金
- 發佈時間:2015-09-09 10:32:03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
針對近期業內關注的對遠期售匯徵收風險準備金的問題,央行新聞發言人8日回答了記者提問。
遠期售匯業務是銀行對企業提供的一種匯率避險衍生産品。2015年8月銀行代客遠期售匯簽約額約為1月至7月平均水準的3倍,説明其中有投機交易。隨著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增強,未來可能出現比較集中的企業平倉虧損或者違約情況,增大銀行的信用風險和經營風險。因此,將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有利於抑制外匯市場過度波動,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具體來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匯(含期權和掉期)簽約額的20%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相當於讓銀行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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