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涉賄600萬元當庭翻供 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
- 發佈時間:2015-09-09 06:46: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李仲被帶出法庭時,望向旁聽席上的親友。
昨天上午,房山區政府原辦公室主任李仲因涉嫌受賄罪在市二中院受審。檢方指控,李仲在擔任房山區長溝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兩家公司負責人索取或非法收受共計600萬元。李仲當庭翻供否認犯罪。
涉賄600萬受審不認罪
上午9點多,48歲的李仲被法警帶進法庭。據了解,2004年3月起,李仲任房山區長溝鎮鎮長,2008年到2013年7月任長溝鎮黨委書記。2013年7月26日起,任房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根據檢方的指控,李仲的兩筆受賄都發生在他擔任房山區長溝鎮黨委書記期間。2009年至2011年,李仲在一家房地産開發公司退出長溝鎮項目開發清退補償事項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並於2010年1月,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給予的50萬元支票一張。2009年至2012年,李仲在一家水利公司于長溝鎮承包工程結算等事項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並分別於2010年1月、2012年3月,向該水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安某索取50萬元和500萬元。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獲歸案。檢方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李仲的刑事責任。
李仲當庭否認犯罪。李仲的辯護人為其做了無罪辯護。公訴人則稱,李仲曾經做過有罪供述,且有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指控事實。李仲有索賄情節,當庭拒不認罪,屬於翻供。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
1為避調查曾求村支書説謊
對於第一筆50萬元的指控,李仲説,2003年到2004年,范某的房地産開發公司與長溝鎮簽署協議,用“以租代徵”形式進行鎮裏的土地一級開發。2008年,因范某的公司不符合政策,需要進行清退補償。
為了便於清退,他給范某介紹了其他村的回遷樓建設項目,並讓范某和該村村支書蘇某對接。2009年春節,蘇某稱范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他出於朋友幫忙拿了50萬現金幫范某墊付工程款。2010年1月,他要給女兒買房,范某便還了他一張50萬元的支票。
不過,檢方出具范某證言顯示,范某否認李仲幫他墊付過工程款。范某給李仲50萬元是為了感謝李仲幫他介紹工程,且長溝鎮的清退款結算也需要李仲幫忙。
蘇某作證稱,工人工資是范某公司支付的,村裏從未向李仲借錢。2014年8月,李仲到村裏説自己用范某的50萬元支票買房,被調查了,讓蘇某幫他遮一下。
2自稱550萬是幫他人借款
對於另外兩筆涉嫌索取安某總計550萬元的指控,李仲辯稱是幫助朋友楊某的姐姐借款。李仲説,長溝鎮成立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的公司後,他介紹女子楊某任負責人。安某的水利公司承接了長溝鎮的多個工程,有的是通過楊某分包的。
不過,安某證言稱,他在長溝鎮的工程需要李仲才能結算。第一次的50萬,是楊某提出想換房子,第二次的500萬,是李仲以急需用錢為名,以借的名義索要,“李仲從沒有提過還款的事,他不想得罪李仲,也沒敢提”。
楊某的證言顯示,她和李仲認識近10年,2009年開始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李仲為她買房支付50萬支票;李仲找安某索要500萬,放到她姐姐的賬戶,還將資金放貸收息。紀委調查後,李仲為了掩蓋罪行,和她及她姐姐商量,就説錢是楊某姐姐找安某借的,讓她姐姐給安某出具借條。楊某的姐姐也説,她沒找安某借過錢,借條是後補的。
3“情婦”不扛了説出真相
昨天的法庭上,公訴人問李仲和楊某的關係,李仲稱是比較談得來的上下級同事,關係不錯,否認和楊某是情人關係。
為了反駁李仲的説法,公訴人宣讀了楊某的親筆交代材料,是她被調查後寫給李仲的信。
楊某在信中稱:“我想現在我應該是你最恨的人了吧,請原諒我沒有按照當初的承諾,把所有的事情扛下來。我不想過多解釋,因為畢竟食言了……我特別不願意也接受不了,原來你只是在利用我這個現實……我不扛了,説出了你,説出了真相……我也勸你一句,別再這樣了,早説早解脫。”
李仲稱,楊某的證言不可信。其辯護人認為,對於情人關係這一關鍵情節,只有楊某一個人在説,很難認定,楊某可能是為了推卸責任,將罪責加到李仲身上。
公訴人則表示,楊某和李仲即使不屬於情人關係,也不影響李仲構成受賄罪。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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