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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明明有售樓優惠 卻要客戶好處費才打折

  • 發佈時間:2015-06-12 20:42: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某是一家房地産公司的銷售主管,但他在公司明明有購房優惠政策的時候,卻對外謊稱沒有優惠,要收取客戶好處費後才可以幫忙打折。以這種方式,楊某夥同下屬共收取了33萬餘元的好處費。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楊某則認為法院對其行為定性錯誤,為此上訴。記者近日從廣州中院了解到,該院二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楊某改判有期徒刑3年。

  宣稱無折扣要好處費才幫忙

  據法院查明,楊某原來在信基集團有限公司行銷策劃部門任銷售主管。2013年5月至7月,他在負責銷售信基集團下屬廣州市蘆飄傢具有限公司(夏滘商業大廈)樓盤期間,指使公司行銷策劃部門的銷售代表黃小鳳、裴生波(均已判刑)隱瞞公司關於一個月內付全款有九折優惠的規定,對外宣稱沒有折扣,以收取好處費後可以幫忙打折為藉口,騙取客戶財物。所得贓款共人民幣18.308萬元,由被告人楊某與黃小鳳、裴生波分佔。

  2013年6月至9月,楊某在信基花園銷售部負責銷售信基花園車位期間,又採用類似方式,隱瞞車位銷售明碼標價的事實,以收取好處費後可以幫忙以內部價低價購入車位為藉口,騙取客戶財物。楊某騙取3名被害人共15萬元。

  一審獲刑不服上訴二審改判

  2013年11月8日,公安人員在廣東揭陽縣錫場鎮華清村附近將楊某抓獲。案發後,同案人黃小鳳、裴生波退賠給被害人部分款項。

  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家法律,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判後,楊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定性錯誤,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請求二審改判。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楊某在履行公司職務期間有索取客戶財物的行為,在收到客戶們的好處費及利益分成後,親自或指使下屬銷售人員與客戶簽訂了銷售協議和認租協議等,為相關客戶謀取利益,因此其行為屬於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為33308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依法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本案屬於楊某主動索賄,其違法所得可以發還相關被害人。廣州中院改判楊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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