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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關於進一步清理和規範進出口環節收費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08 16:30:33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

  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關於

  進一步清理和規範進出口環節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19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廳(局、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去年以來,為減輕進出口企業負擔,促進外貿穩定增長,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了一系列整頓規範進出口環節收費工作,進一步優化了企業經營環境,對穩定外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進出口環節鏈條長、交叉多,涉及的市場主體眾多、利益關係錯綜複雜,相關體制機制改革還不到位,一些收費行為仍不規範。為落實國務院第103次常務會議和國務院領導批示指示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清理和規範進出口環節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的總體思路

  

  圍繞進出口環節收費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打破壟斷、促進競爭,規範行為、完善監管”原則,大力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偏高收費標準,減輕外貿企業負擔;大力清理和規範依託行政機關、依靠行政權力提供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的“紅頂仲介”,促進公平競爭、平等交易;大力推進服務市場化改革,放開競爭性服務和收費,更大程度讓市場調節;大力加強收費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完善收費監管規則,實現收費項目清單化,為外貿穩定增長營造良好環境。

  二、清理規範的範圍和重點

  

  清理規範工作範圍是,港口碼頭、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單位,以及相關服務、代理經營企業等直接涉及進出口環節的各類收費,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收費,以及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各種收費。

  清理規範工作的重點:一是清理在沿海、沿江、沿邊的港口、碼頭、口岸向外貿船舶、貨物、運輸車輛的違規收費。二是取消進出口環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管理)前置服務收費,治理口岸檢驗和查驗過程中及各類進出口管理電子平臺,憑藉行政權力、行政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行為。三是規範港口、碼頭企業及船公司向外貿企業收費的行為,嚴禁利用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並收費,堅決糾正違規經營服務收費行為。

  三、清理規範的主要措施

  

  (一)降低一批收費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結合涉企收費清理規範工作,降低中央管理的進出口環節部分收費標準。各省(區、市)財政、價格部門對本地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價格主管部門對經營服務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對確需保留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收費項目,要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原則上標準只降不升,切實減輕外貿企業負擔。

  (二)完善收費監管規則。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修訂港口收費規則,制定港口收費監管辦法,統一內、外貿港口收費計費規定,規範港口碼頭貨物裝卸、船舶進出港等收費行為。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將貨物港務費併入港口建設費,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港口建設費分成比例,保障地方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維護支出需要。

  各地要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進出口環節收費逐步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和公開制度,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對已經放開但企業反映比較突出的重點領域收費,要建立成本調查制度,及時掌握成本和收費動態變化,引導企業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三)建立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清理規範後保留的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收費,由中央和省兩級財政、價格部門編制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收費標準等,並對社會公佈,做好資訊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目錄清單以外的其他經營服務收費均由市場調節。今後確需新設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收費項目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報國務院批准,並納入清單管理。交通、商務、海關和檢驗檢疫等部門要將清單內涉及本部門的收費資訊,包括收費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徵收標準、徵收程式、法律責任等,通過門戶網站、公共媒體等對外公開。

  (四)加強收費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結合各有關部門自查自糾情況,開展進出口環節收費專項檢查,重點查處企業反映集中的有關企業和單位憑藉行政權力收費、超標準以及擅立收費項目等亂收費行為,對查處的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強化進出口環節反壟斷執法力度,對船公司等重點企業市場份額、服務收費行為開展調查,依法查處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亂收費行為。發揮12358全國四級聯網價格舉報系統和各級減輕企業負擔舉報系統作用,及時受理企業、群眾對亂收費的投訴、舉報,強化社會監督。

  (五)深化進出口服務市場化改革。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原則,加快推進進出口環節行政審批仲介、社團脫鉤改制,堅決取締報關、報檢、貨代、船代、港口服務等環節依託行政機關、依靠行政權力提供強制服務、不具備資質、只收費不服務的“紅頂仲介”。凡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項目及收費一律取消,能夠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仲介服務並收費。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履行查驗職責時需要其他延伸配套服務的,一律由被查驗方自行選擇服務方,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得指定服務、強制服務並收費,也不得通過限制準入等方式設置隱性壁壘;確需指定服務的,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引入服務方。積極推進關檢合作“三個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改革,統一電子口岸平臺建設,簡化進出口工作程式,合併取消重復、交叉環節收費,提高通關效率。

  (六)嚴格落實已出臺的政策措施。一是嚴格落實港口企業勞務性收費包乾計費政策,港口企業不得對納入包乾費計費範圍的任何港口作業單獨設立收費項目,另行收費。二是各地對國家明令取消、停徵、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降低的收費標準,要逐項落實到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變換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收費繼續收取。三是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5號)有關要求,增強口岸查驗針對性和有效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部分口岸先行開展企業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改革試點,總結經驗,在此基礎上出臺實施方案。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共同部署在全國範圍內對進出口環節收費開展專項清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清理規範工作總體協調。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本系統進出口環節收費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各地要建立由價格、財政、工信部門牽頭,交通、商務、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制定清理規範具體工作方案,統籌安排、認真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銜接,相互配合,避免多頭檢查、重復檢查。

  (二)明確工作任務。各級交通、商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本系統進出口環節收費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導組,對各地區、各部門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並選取4-6個有代表性的港口進行典型調研、重點剖析。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工信部門要在組織全面清理規範的基礎上,選擇2個典型港口進行剖析,實地摸清進出口業務的每一個環節、每一項收費和每一個問題,對典型案例及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從根本上減輕進出口企業負擔的意見建議,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

  (三)抓好工作落實。各地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出口環節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穩步有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要狠抓落實,明確時間和任務,定期督查、強化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對不按要求落實清理規範工作,不如實清理及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加強與主流媒體溝通,運用微網志、微信等新媒體,準確解讀國家清理規範進出口環節收費政策,主動宣傳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收費問題,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做好工作總結。各省(區、市)交通、商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將自查自糾和落實整改工作情況形成書面材料,於今年10月底前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要對本系統各業務單位及所屬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範圍、依據、落實國家政策等情況進行匯總,于11月底前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工信部門要對本地的清理規範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包括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收費項目、標準,以及對典型案例的剖析、採取的措施、工作成效等情況,並於10月底前將書面材料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於2015年底前將各部門和各地清理規範情況匯總上報國務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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