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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店銷售盜版軟體也觸犯刑法

  • 發佈時間:2015-09-08 01:00:3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江南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審結淘寶網店等銷售盜版廣聯達軟體加密鎖系列案件,9起案件共15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法院判處8個月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萬至120萬罰金,並有5人被判處緩刑。

  【案情】

  廣聯達公司係國內知名建築工程軟體公司,其軟體主要內容為建築工程計價、土建算量等,公司銷售模式為將享有著作權的軟體置於官網上免費供公眾下載,但下載後軟體無法直接使用,需從其公司購買軟體加密鎖(插在電腦並行口上的軟硬體結合的加密産品,通過對軟體與數據的保護防止軟體被非法使用)方能正常使用。根據型號和功能分類,軟體銷售價格從3000元到4萬元不等。

  此次審結的案件共計9起15名被告人,即有單獨作案也有共同作案。15名被告人在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間,從網上低價購買盜版廣聯達軟體加密鎖,而後通過淘寶網店、在百度搜索中建立推廣連結等方式對外銷售,盜版加密鎖的加密程式能夠修改並解除正版軟體的加密程式從而實現對軟體破解使用。盜版加密鎖根據型號不同,售價在60元在300元之間不等,為正版價格的1%左右。9起案件涉及銷售金額共計410萬餘元。

  檢方指控涉案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從淘寶網及其他銷售連結上提取後臺交易數據後,確定了案件的指控數額。庭審中,全部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部分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並沒有製作盜版加密鎖,而僅僅是銷售,不應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軟體作品,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分析】

  關於單純銷售盜版軟體加密鎖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法院判決指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侵犯著作權罪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而“‘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該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通過淘寶網店或其他網路連結向公眾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獲利,屬於批發或零售,應認定為刑法上的“發行”行為,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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