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特許權使用費海關徵稅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9-07 15:31:08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高新技術産品、機電設備等進口的大幅增長,我國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等各類技術費也迅猛增長,從而引發海關對特許權使用費徵稅等問題。其中關鍵問題在於特許權使用費計入完稅價格的確認額,而不少企業對此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重視。
當前,我國進口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呈現快速增長態勢。2001年僅為19.38億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億美元,達103.19億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億美元,達201.33億美元;2014年則進一步增至226.14億美元;2015年前6個月雖同比下降7.45%,但亦達105億美元。隨著機電産品,特別是高新技術産品進口的持續增長,我國進口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還將持續增長。有鋻於此,海關部門也日益重視加強對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的監管,而相關企業對特許權使用費徵稅的有關規定普遍缺乏足夠認識。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讀的方式為企業提供一些借鑒指導。
案例簡介
某企業進口精密檢測儀兩台,進口商業發票顯示:該儀器價值600萬美元(FOB價),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萬美元。但進口合同顯示,除600萬美元儀器價格外,還發生如下未列入進口商業發票也未向海關申報的費用:為適應國內特殊的生産條件,國外出口商按要求對儀器進行定制的特定設計費3萬美元,為貨物的專利(驅動軟體)而支付的特許權費100萬美元,設備安裝調試費2萬美元,儀器5年保修費3萬美元,技術服務費(實為境內工人技術培訓和境外採購考察費)5萬美元。
海關在確定完稅價格時,與進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費用是否納入完稅價格産生爭議。此外,保修期滿後,該儀器發生損害,發生進口替換配件購置費和維修費用各1萬美元,並支付驅動程式升級費用1萬美元。
案情分析
關於3萬美元的設計費。該3萬美元設計費是出口商為向中國市場銷售該貨物進行特殊設計而發生的,且未包含在該貨物FOB成交價格中。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一條“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價值應計入完稅價格”項下第(二)款“與進口貨物的生産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産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製圖等相關服務”,該3萬美元設計費應計入完稅價格。
關於100萬美元特許權費。《審價辦法》第十一條項下第(三)款規定“買方需向賣方或有關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是否被計入完稅價格關鍵要看是否滿足如下三點:一是該特許費未包含在成交價格中。本案中,該特許費未包含在FOB成交價格之中,進口商也未向海關申報。二是該特許費與進口貨物有關。本案中,該特許權費是針對涉案進口貨物的專利而支付,即該進口貨物含有專利。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許權使用費,應視為與進口貨物有關”項下第(一)款“特許權使用費是用於支付專利權或專有技術使用權,且進口貨物屬於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的”,該特許費明顯與進口貨物有關。三是該特許費支付構成該貨物向我國境內銷售的條件。《審價辦法》第十四條“買方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則不能購得進口貨物或該貨物不能以合同議定的條件成交的,應當視為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構成進口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案例顯示,該貨物含有驅動軟體的專利權,且未包含在FOB成交價格之中。因此,如果買方不支付該專利特許費,則難以獲得儀器的驅動程式,則該儀器將無法啟動和開展工作,買方也將難以獲得預期利益。
綜上,該特許權費符合上述三個關鍵點,應被納入完稅價格。
關於2萬美元安裝調試費、3萬美元保修費。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五條“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項下第(一)款“廠房、機械或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技術援助費用,但保修費用除外”,2萬美元安裝調試費不應計入完稅價格,而3萬美元保修費應計入完稅價格。
關於5萬美元技術服務費。企業提供的發票、付匯憑證等資料顯示該技術服務費實為境內工人技術培訓和境外採購考察費。因此,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五條“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項下第(五)款“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的規定,該5萬美元技術服務費不應被列入完稅價格。
關於進口替換零部件1萬美元和維修檢測費1萬美元。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五條“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項下第(一)款“廠房、機械或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技術援助費用”。如果零部件費和維修檢測費是分別列示,則維修檢測費不計入零部件進口完稅價格,如果在進口申報單據上僅列總額,則兩者可能均會被納入完稅價格。
驅動程式升級費1萬美元。雖然《審價辦法》沒有規定驅動程式等軟體升級費,但鋻於該升級費是對原進口儀器驅動程式進行的,即與進口貨物有關,且該升級將提升原進口儀器的實際價值。因此,應計入完稅價格加以徵稅。
實操建議
規範簽訂特許權轉讓協議以防患于未然。根據《審價辦法》的規定,部分與提供服務相關的費用(如境內複製費、技術援助、培訓費、管理費、安裝費及境外考察費等)無需計入進口完稅價格,而與貨物無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也不計入完稅價格。因此,企業在簽訂進口合同或特許權轉讓協議時,應注意分列特許權使用費和與提供服務的相關費用,並進一步分列與進口貨物有關與無關的費用,以避免或減少因海關質疑引發的風險。
此外,對於按照營業額或凈利潤一定比例提取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建議企業對其進行最大化細化,如以書面協議方式載明具體細目和相應比例,以便利海關核查、提高通關便利性、降低通關成本。
注意進口申報價格的合理性。一般情況下,如果海關在貨物通關過程中,發現進口貨物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將會啟動價格質疑程式,即向企業發出《價格質疑通知書》,要求企業提交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向海關説明其價格申報偏低的理由。其中,是否存在未申報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海關關注的一個重點。因此,企業在進口申報時,就應如實申報特許權使用費,防止因未申報特許權使用費導致申報價格過低而引發海關稽查,降低通關便利化,延長通關時間和增加通關成本。
妥善保存合同、發票、報關單據、付款憑證等檔案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第二條規定:貨物通關進口後,海關可對企業進行後繼稽查,稽查時,海關有權對企業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因此,企業應注意保存特許權使用費協議、貨物買賣合同、生産加工工藝及與境外企業的資金往來財務資料等。
積極組織證據與海關溝通。如果特許費使用權與進口貨物無關,則無需將其納入進口完稅價格,而這“無關”需企業舉證。因此,企業在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或《海關稽查通知書》後,應先自查,即參照《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研究、分析本企業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與進口貨物無關,是否無需計入完稅價格,並根據自查結果準備證據材料,及時向海關説明情況、解釋原因,爭取海關採取對企業影響較小的調查手段。
但鋻於企業“舉證”並獲得海關認同存在極大困難,企業應會商海關明確哪些證據(如特許權受益人提供的表明該特許權使用費和進口貨物無關的書面證詞)可被海關接受為充分有效的證據,以為企業舉證指明方向,降低企業舉證難度。
充分利用合法救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實踐表明,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計入進口完稅價格是非常複雜的問題,海關也不能保證計入完稅價格的決定完全正確。因此,如果企業認為海關“計入完稅價格”的決定存在問題,可充分利用合法救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如可對此決定以及衍生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單位:上海海關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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