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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地方立法加強歷史文化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9-07 06:34:0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於一座城市而言,古樹、建築、文人墨跡等承載著城市的歷史,而要延續、保護好城市的歷史文化,需要法律的完善。近日,全國人大通過修改《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為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創造了有利條件。然而,最終達成這一目標,尚有一些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首先,解決文物保護投入不足的問題。歷史文化保護能否深入開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財政投入的力度。雖然《文物保護法》對本級財政投入有宏觀規定,但各地歷史文化資源多寡不同,財政投入很難統一標準。況且,各級財政“分灶吃飯”,本級財政投入究竟在財政總支出中達到怎樣的比例,還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

  其次,解決歷史文化研究不深的問題。要想讓歷史文化資源由潛在優勢轉化為現實優勢,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為歷史文化研究提供支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立項扶持、撥付出版費用、獎勵研究成果等手段調動研究人員的積極性,為開發利用文化遺産提供歷史依據。同時,還要借助現代化的展示技術和手段,及時組織好陳列展覽和旅遊導覽,把文化遺産的故事講述得更加生動直觀。

  再次,解決文物執法標準不嚴和保護管理針對性不強的問題。分析現行法律後不難發現,其中並沒有根據破壞文物違法情節輕重作出不同處罰的具體規定;面對同一違法行為造成不同程度的文物損壞該怎麼處罰,缺乏標準。這就亟須地方立法進行補充,細緻劃分文物保護類別,根據不同類別的實際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同時也要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自由裁量權的約束。

  最後,還要解決産權人對文物保護積極性不高的問題。雖然列為文保單位不影響所有權,但是,産權人也必須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承擔起文物修繕、保養、使用等責任。目前來看,針對産權人保護行為的獎勵還多停留在精神層面。為此,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地方立法,積極創造條件,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實際所有人通過文物保護得到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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