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財政的福利經濟學詮釋
- 發佈時間:2015-09-02 05:09:07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民生財政”這一中國特有術語已被財政學界廣泛接受並使用,字面意義即“保障改善民生的財政”。隨著經濟發展與制度變遷,“民生”含義已由“溫飽”到“幸福”、由“民眾生計”到“發展訴求”不斷拓展與延伸,福利經濟學理論成為詮釋民生問題的重要學理依據。因為,福利經濟學對“個人福利”的“平安、健康、幸福”及對“社會福利”的“權利、自由、公平正義”的詮釋,説明民生與福利並無本質區別。對民生財政的再認識,有利於再次明確民生財政的目標定位與路徑選擇,也是財政思想的不斷凝結與昇華。
重視民生支出是民生財政增惠民眾福祉的“均等”層面
促進資源有效配置是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民生財政是財政思想從關注經濟發展到關注民眾福祉的轉變,直接表現為向民生領域傾斜的財政支出模式,即在全部財政支出中用於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文化與傳媒、節能環保、公共安全等社會性支出佔相當高的比例,甚至處於主導地位。
加大對民生領域財政支出確實是增惠民眾福祉的基本途徑之一,在某種程度上能説明民生財政政策力度,而僅停留在民生支出數量上並不能説明政策效果。就備受矚目的教育而言,教育支出絕對數額的及時到位、中小學甚至幼兒園校捨得擴改建、以致農村義務教育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提高等都不能説明基礎教育服務品質的均等化,其他民生支出亦如此。因此,僅採用貨幣、物質等數量解決民生問題只是民生財政的“表層”;增惠民眾福祉政策效果評價應注重品質指標,如民眾對基本公共服務的滿意度。毋庸置疑,目前基於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民生支出的重視,只能是“基本”的“保障民生”,是“均等”層面的財政分配,真正“改善民生”最終要靠民眾自我發展。
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是民生財政增惠民眾福祉的“公平”層面
福利經濟學關於“個人福利”度量的探討不僅限于受收入約束的“個人效用”,將收入轉化為福利還與個人異質性、環境多樣性、社會資本及人際關係等多因素有關,但收入作為福利的物質基礎或經濟基礎已達成共識。市場競爭決定的收入初次分配並不一定産生社會認可的公平,政府根據社會要求的公平標準,充分發揮公共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糾正收入分配不公,最有力的兩個工具是調整民眾間收入分配結構的累進徵收所得稅制度與調整不同地區間收入分配結構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為保障改善民生,增進社會整體福利,近年來政府在財政收支兩條線上不斷糾偏民生財政目標的政策設計,如結構性減稅、完善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因素等。值得反思的是,研究表明政府很多舉措保證的是財政收入,保障收入及其分配公平,進而提高消費能力增惠民眾福祉,政府不僅是宏觀調控主體,同時自身也是被調控對象。我國已被列入中上等收入國家,與收入有限增長相比收入分配公平對社會福利函數貢獻更大,既是平等的又是有效率的配置才稱為福利經濟學中的公平配置,因此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才是民生財政增惠民眾福祉的“裏層”。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民生財政增惠民眾福祉的“正義”層面
隨著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保障改善民生絕非僅是經濟福利,更要重視非物質非經濟乃至政治方面的社會福利。諾貝爾經濟學獲獎者阿瑪蒂亞·森主張:在一個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社會裏,個人所追求的不應僅僅是自己的個人福利,還應該包括平等、自由和權利。約翰·羅爾斯認為,個人應該具有一些基本權利,其《正義論》主題是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産生的利益分配方式,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羅伯特·諾齊克基於權利的正義理論認為:一種分配是正義的,當且僅當每個人對其持有物都是有權利的,強調財富的獲得途徑;弗裏德里奇·哈耶克和米爾頓·弗裏德曼等經濟學家也根據不同的情況和事實支援了羅伯特·諾齊克的觀點。
政府公共預算是在年度經立法程式批准的全部公共財政收支計劃,是各方主體博弈下的公共資源配置機制。根據社會契約理論,全社會民眾自願將部分權力讓渡出來結合成公共權力由政府代理執行,根據民眾意願管理公共性財産,因此,只有通過民主的程式方式而不是依賴行政力量獨斷專行,公共預算才能更好地保護民眾的廣義“財産權”;誠然,前提是法律保障民眾有權利進行實質性的不是流於形式的參與公共預算。古今中外的歷史與現實證明,很難想像沒有權力制約的政府會自動進行權力自我約束。通過公共預算全過程可以觀察一國權力的配置方式,透視國家體制與政府性質,是一個國家的重大政治問題。2015年起我國實施的新《預演算法》強化了預算的民主監督機制,並且第一條就指出要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説明我國公共預算在民主與法治方面倍加重視。因此,民生財政增惠民眾福祉的“核心”支撐在於“民主財政”與“法治財政”的齊心合力,這需要長期民眾權利意識的培養與熏陶,同時需要國家法制治理的保障與完善。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