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科技人員 有尊嚴地富起來
- 發佈時間:2015-09-02 01:31:05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人員擁有了通過成果轉化富起來的機會。
經過兩次審議,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從10月1日起實施。
2013年,我國技術合同交易額達到7469億元,年增長率16%,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顯現。但是,我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真正實現轉化與産業化的比率還比較低,科技投入和科技資源存在巨大浪費,究其原因,是相關法規政策和體制機制存在瓶頸。
“這是國家在推進科技體制改革中又推出的一項重磅政策,將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礎。”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張傑軍處長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與之前的法規制度相比,這次是以法律形式吸納、固化了一些國家各部門和地方的成熟做法,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意義重大,目標是形成市場經濟體制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安排。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8月29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在回答科技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這次法律修改體現了改革精神,改革就要帶來實惠,這些實實在在的創新和改革,給科研單位自主權,給科技人員實惠,説到底就為一個目的,極大地激發科技單位和科技人員對科技轉化的積極性。“如果我國有一批科技人員通過科學技術轉化成為先富有的人,那確實是我們國家之幸,民族之幸”。
—— 正 名 —— 確定科技成果處置權、收入分配權權屬
“過去,責任是你的,權在上頭,利益呢,説不清。現在,責權利都在成果完成單位。”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楊樹興曾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評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改的關鍵不是“釋”利而是“明”利。
楊樹興説,雖然之前規定利益歸國家,“實際上,國家也沒收走。去了哪,無從考究”。
在之前的制度規定下,審批程式的繁冗導致很多科技成果的轉化遙遙無期。對完成人及單位來講,名義上已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授權,但實際上沒有處置權,更沒有收益分配權,科技成果轉化陷入了一個不轉化沒有責任、轉化就必須要承擔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負有國有資産不能流失的責任。例如,在武漢光電國家實驗室,一項曾拍出高達1000萬元的職務發明專利從誕生到交易,需要跨過17道審批門檻。
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一大亮點是,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換句話説,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處置,對成果轉讓收入的分配實現了名副其實。
—— 明 利 —— 獎勵比例提至50% 明確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
由於之前單位對成果的持有沒有明確説法,留給院所的錢經常用不好。
“單位忽視和侵害發明人的現象時有發生,”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副局長何志敏曾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説,“發明人獲獎勵報酬等權利的實現完全靠單位‘自覺’。”
不被承認的“知本”往往“走為上計”,中國工程院原副院長干勇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把著利益不放,有些單位出現過項目一完成,個人就帶走成果的情況,團隊也跟著散了。”
即便有的單位對科研人員“知冷知熱”,“技術轉移一直存在,但他們內心是害怕的,擔心因為侵佔國家資産獲罪。”幹勇説。
由此帶來的弊端顯而易見。
我國每年的專利申請數量並不少,相比歐美國家,科研成果的基數很大,但産生了大量的“死專利”,“活專利”的轉化率也不及歐美國家的20%。科研人員面向市場開展研發和轉化成果的動力不足,核心問題是激勵不到位。
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獎勵方面
採取了“約定優先,法定保障”這種更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辦法。同時,將獎勵比例由不低於20%提高至50%,並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上述標準。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了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採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
“假如我研究一個晶片,轉化給企業就不再管了;如果被人超越了,這個公司可能就會倒閉。但如果我入股了,我會跟蹤研究這個晶片,甚至可以超越國外的晶片,因為我有利益在其中。”山東農業大學校長溫孚江已當了14年的校長,遇到的一個棘手問題就是科技成果轉化。他認為,這樣的規定,讓科技成果轉化更具生命力。
此外,由於科研院所與高校多屬事業單位,因此獎勵必須被納入單位工資總額,並且作為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來核定,這意味著把獎勵發給轉化成果的科研人員的同時,其他人的收入會受到影響。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法律同時提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
—— 亮“家底” —— 加強科技成果資訊發佈
“眼皮底下的‘寶貝’,我們遍尋不著,硬是到國外花了一筆‘冤枉錢’。”江蘇擎天資訊科技集團董事長辛穎梅曾向媒體講訴了一段令人扼腕的往事。
幾年前,該公司瞄準國內環保産業發展趨勢,決定開發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軟體,但在演算法研究上遇到了困難,當時企業想和國內高校合作攻關。但無論從公開的網路中搜索,還是靠業內人脈打聽,都找不到相關的技術成果和專家。沒辦法只能到國外購買,花了1000多萬元。軟體推出後不久,公司技術總監在一次學術交流會上作報告,提及這一技術,在場的一位大學教授站起來説,他三年前就研究出這個成果了!
像這樣由於資訊不對稱造成的科技成果轉化“燈下黑”現象,並不鮮見。
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是,規定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産權資訊,提供科技成果資訊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 延伸閱讀 —— 評職稱不再“唯論文” 科技成果可代替
可替代論文和課題,注重專利和成果應用,下放職稱評審權……
據新華社報道,自9月1日起,廣東省實施新的職稱評審辦法,在應用型科技人才的職稱評定問題上實現新突破。
廣東省人社廳和科技廳近日聯合發文,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提出了11條創新舉措,打破了以往職稱評審中“唯論文”論的評價體系。
職稱是科技人才評價的重要形式,對科技人才資源開發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以往對科研人員的評價更多是在於科研項目和論文發表上,這種評價標準有利於基礎研究,但對應用性技術開發的注重不夠,不利於引導廣大科研人員從事應用型技術創新。
廣東省人社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處長魏建文説,此次改革突出科技成果轉化,改變以往過於強調科研項目和論文的要求。只要研究開發了高新技術並實現轉化,就可以申報正高職稱,而以往這連門檻都達不到。
例如,意見第二條規定,科技人員作為第一責任人的研發成果,若達到單個技術轉讓項目技術交易額累計達到50萬元,或者3年內多個技術轉讓累計達100萬元,每個項目或每100萬元可替代一項課題要求。新型研發機構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技術創新並實現成果轉化,1篇專業技術分析報告代替1篇論文。
對建立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的職稱評審導向,中山大學藥學院教授劉培慶認為,用技術報告、專利代替論文,改變論文在職稱評審中權重過多的現象,有利於應用型人才把精力放在技術研究和開發運用上,避免為如何發論文或者跑科研項目而費心費力。
其次,意見正確定位論文的適用性,提高論文品質要求。對於能夠證明取得較好業績的,可以不用論文要求。意見第五條規定,在權威期刊發表論文,或在專業領域影響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發表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做要求。魏建文説,此舉改變了論文導向下重數量不重品質的現象。
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環境微生物研究中心副主任許玫英認為,新辦法是對原有人才評價體系的補充,它改變了原有職稱評審中效率不高、環節過多、評價單一等弊端,但卻沒有降低評審門檻,權威期刊是科技人員永遠追求的目標。
此外,意見進一步向科研創新單位下放職稱評審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可自行定制不低於廣東省通用標準的職稱評價標準,自主開展職稱評審、自主發放證書,並向創新産業密集度較高的地區下放正高級或者副高級以下職稱評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