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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國俊:發揮綠色金融資源配置作用推動可持續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9-02 00:32:0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安國俊日前在參加國際綠色經濟協會主辦的2015首屆中國(興安盟)秸稈産業化大會時表示,在環境保護推動可持續經濟增長的過程中,發揮綠色金融資源配置作用至關重要。

  安國俊稱,推進綠色發展、迴圈發展、低碳發展,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産業結構、生産方式和生活方式,從源頭上保護生態環境已經達成社會共識。在環境保護推動可持續經濟增長的過程中,如何構建一個綠色金融體系,發揮綠色金融和資本的資源配置作用至關重要。“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貸款、私募投資、發行債券和股票、保險等金融服務將社會資金引導到環保、節能、清潔能源和交通等綠色産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和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安國俊認為,綠色金融體系應包括三種機制:一是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二是降低污染性項目的投資回報率;三是提升企業和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構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機構建設層面是實現綠色投資的組織保障,需要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資金參與和相關的體制改革。具體內容包括:建立綠色銀行體系;推廣商業銀行設立生態金融事業部的經驗;推動綠色産業基金的發展;在金磚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等國際和對外投資機構中,建立高標準的管理環境風險的制度,推動對外綠色投資。

  第二、從政策層面來看,涉及財政和金融政策對綠色金融産品(如綠色貸款、綠色債券和股權融資)的支援,需要財政和金融監管部門的配合與推動。

  第三、支援綠色投資的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大部分可以由金融機構和民間機構(如銀行、評級公司、環交所、證券交易所、券商、基金、NGO等)自發推動,政府和社會應該給予鼓勵和輿論支援。

  第四、支援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亟待完善,包括在環境高風險領域適時出臺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確立銀行的環境法律責任,建立上市公司環保資訊披露機制等。這些措施需要立法機構、相關部委和金融機構的配合和推動。

  另外,在金融機構層面,應鼓勵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創新對環保産業的服務,包括融資支援、研究推進能效貸款、碳金融産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等。(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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